著作权 - 著作权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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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剽窃的法律认定方式与区别


一、抄袭、剽窃的含义

抄袭、剽窃的法律定义
 
在著作权法中,抄袭与剽窃是同义语。1990 年《著作权法》第46 条第1项将“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并列为一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现行《著作权法》则仅使用“剽窃”一词。故本书亦采用“剽窃”概念。
所谓剽窃,是指将他人的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已有发表。一般理解为以或多或少变化的形式,或在或多或少的场合,将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地作为本人的作品来出示或展现的行为。构成剽窃,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据为己有;二是予以公开使用。

剽窃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它未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了他人的作品,侵犯了作者的财产权,同时,它又是一种将他人作品据为已有的行为,即以剽窃者的名义进行使用,从而会导致读者对作品创作者身份产生误解,误认为所使用的作品为其创作,因此又是一种侵犯作者人身权的行为。剽窃行为同时还欺骗了社会公众。著作权仅及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及于思想观念本身,因此,著作权法中所指剽窃,当指对他人思想观念表达的剽窃,而非剽窃思想观念本身,前者为著作权法规范的行为,后者则属于学术道德规范的范畴。


二、抄袭、剽窃与侵犯复制权、翻译权、改编权及合理引用的区别


《著作权法》第10 条列举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17 项权利,从而划定了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每一项权利的权利内容又最终决定了著作权的权利界限。因此,从实务操作角度,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通常首先要认定该行为是否落人某一项权利的范围,落入其范围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即可认定构成侵权,比如未经许可出版了他人的作品,就涉及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此时即可判断该行为构成对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但是,剽窃是一种将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地作为本人的作品来使用的行为,其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而且涉及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即它同时会侵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权利,因此,剽窃并非著作权法中类型化的侵权行为。由于在判断是否侵权时要与某一项权利联系起来,而剽窃并非类型化的行为,因而实践中经常出现将剽窃与侵犯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等混淆的情况,没有把剽窃与非法复制、改编等行为区别开来。

(一)剽窃与侵犯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一项最原始、最基本的财产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复制自己作品的权利。复制权所控制的复制行为可以分为3种,狭义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再现作品;广义的复制除了上述再现作品的方式外,还包括改变形式的利用,即改换了原作载体或表现形式的再现,如翻译、改编、汇编等,这些利用形式都没有离开原作的基本表达,都是在原作的基础上有所创作。最广义的复制则指对一切原作的再现,包括无形的再现,表演、放映、广播等均属于复制。各国规定的复制权范围不尽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10 条第1款第5 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因此,我国的复制权仅把不增加再创作内容的“再现”视为复制。如此,如果未经许可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或者稍加改动但没有增加再创作内容的再现他人作品的,是侵犯复制权的行为。如果除了实施上述行为外,行为人又署上自己的名字,即属于剽窃行为,因为行为人已是将他人作品当作为本人的作品予以使用了。,剽窃与侵犯复制权的区别在于是否注明出处,是否让读者明了了作品的创作者是谁。

(二)剽窃与侵犯翻译权、改编权

剽窃可分为低级剽窃和高级剽窃。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或者稍加改动他人作品并署上自己的名字,这是低级剽窃。高级剽窃是指“改头换面”地使用他人作品或作品时斤段,还加入了自己的独创性劳动。因此,需要分清楚剽窃与侵犯改编权等演绎权的关系。
所谓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所控制的是许可他人实施的,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并予以使用的,是侵犯改编权的行为。侵犯改编权是一种侵犯著作财产权的行为。但是如果除了改编他人作品.外,在使用时没有注明原作者,而是署上改编者自己的名字,则实质上属于据他人作品为已有的行为,除了侵犯改编权,还损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从而构成剽窃。实践中,高级剽窃与未经许可的改编极易混淆,比如在一起以他人摄影作品为基础创作油画作品的侵权案件中,判决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属于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摄影作品改变成油画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摄影作品的改编。但被告改编原告的摄影作品,并未取得原告的许可,且被告还将改编后的油画作品用于展览、出版并对外拍卖,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故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应该说,剽窃与侵犯改编权的区别在于是否注明出处,是否在非法改编的同时表明原作者的身份。

未经许可翻译他人作品当作自己作品予以发表的行为亦构成剽窃,而不仅仅是侵犯翻译权。

(三)剽窃与合理引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22 条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此即为合理引用,合理引用不视为对著作权的侵犯。但是,如果在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不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有可能构成剽窃。如在一侵权案中,被告的书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在使用时,不加区别、不做任何提示截取原告作品部分内容,变成被告书中的内容。被告主张其做法属于引用。对此,法院指出:抄袭的主要特征在于将他人创作当作抄袭者自己创作,它的结果会使读者对使用内容的创作者身份产生误解,误以为所使用部分是使用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在本案中,被告虽然在书后列举了包括原告姓名及其作品在内的所引用参考的文献,但其写作,采用的是将所使用的原告作品内容当成自己创作内容的写作手法,引用参考文献的方式亦不能将他人创作与被告创作区别开来,因此符合抄袭的构成要件。

剽窃与侵犯复制权、翻译权、改编权及合理引用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注明出处,一般而言,以复制、翻译、改编等方式使用了他人作品,又未给作者署名反而是以各种方式表明使用者自已是作者的,即既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改编权等财产权利,又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的,可以认定构成剽窃。但下列情况不宜认定为剽窃:一是被使用的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的作者众所周知,不表明作者身份读者也会知道作者的,如名人名言;二是使用作品的方式客观上难以为作者署名的,如对壁纸、印花布图案等工艺品的仿制,将作品作为邮票使用,等等,类似使用难以注明出处。另外,虽然没有为作者署名,但使用的方式不会让读者误解作品为使用者创作,而只是的产生作者不明的结果的,亦不属于剽窃,如在引用他人作品时,说明所引用的部分是一位作家“描述”或者“说”的,并使用了不同于其他内容的字型和字号。此方式虽然难以让读者明了所引用内容的出处和作者的身份,不构成合理使用,但也不构成剽窃,可以认定为侵犯了复制权和署名权。


三、抄袭、剽窃的认定


对高级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综合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当原、被告作品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似的时候,对于是否构成抄袭、剽窃的认定是比较容易的。但当剽窃是高级剽窃、改头换面的剽窃时,或者被指控剽窃之处仅涉及作品的构思、语言风格、人物特征及关系、主要情节、个别语句等且散落在作品的各个部分、文字等最终表达不尽相同时,对是否剽窃的认定就要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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