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 著作权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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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形象商业化使用中的著作权保护法律解读

卡通形象商业化使用中的著作权保护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亩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卡通形象因其在线条和色彩等构成上具有审美意义,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未经授权对卡通形象进行商业化的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3 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司法解释》第19 条进一步规定,发行者对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卡通形象商业化使用中的著作权保护

[案例]

 原创动力公司诉北京某超市侵犯复制权纠纷案

《喜羊羊与灰太狼》是由原创动力公司制作的系列动画片,该动画片曾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颁发的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东省影视节目制作行业协会颁发的动画片优秀节目奖等奖项。

2010 年 10月18日,原创动力公司的代理人在北京某超市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包括涉案“巧帮手”衣物整理袋在内的多件商品并取得了购物小票和发票各一张,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上述衣物整理袋上印有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灰太狼的卡通形 象。经对比,上述商品上的卡通形 象与原创动力公司主张权利的卡通形 象在整体造型以及头部特征、眼睛、鼻子、嘴形、神态等细节方面相同。

原创动力公司认为被告北京某超市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对上述卡通形 象享有的复制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j匕京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该公司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灰太狼系列卡通形 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巧帮手”整理袋等商品的行为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创动力公司主张权利的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灰太狼卡通形 象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创动力公司享有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灰太狼卡通形 象的著作财产权,并依法受法律保护。

北京某超市销售的涉案整理袋的卡通形 象从整体造型以及头部特征、眼睛、鼻子、嘴形、神态等细节方面均与原创动力公司享有权利的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灰太狼卡通形 象相同,二者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原创动力公司的上述卡通形 象创作在先,在后使用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上述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灰太狼卡通形 象,因恕,可以认定上述商品使用的卡通形 象 即为原创动力公司的涉案美术作品。现原创动力公司主张上述使用行为未经其许可,北京某超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使用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灰太狼卡通形 象存在合法授权,故可以认定该商品为侵权产,品。北京某超市作为销售者,未能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原创动力公司涉案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 2000 元及合理费用450 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分析解答]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 条第8 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卡通形象因其在线条和色彩等构成上具有审美意义,因此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权利是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著作财产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著作权人通过对作品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专有行为进行控制的方式,实现其著作财产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受著作权人专有控制的行为,构成对著作财产权的侵犯。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涉案作品,且已在其产品上形成了涉案作品的有形复制件,并通过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副本,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权是指制作作品复制件的权利,包括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复制权与其他著作财产权一样,具有专有性,未经许可而实施的,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对复制品的发行者而言,基于审查义务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著作权法又规定,如果发行者可以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的合法来源,则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而不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需要复制品发行者提供其合法的进货渠道等。本案中,北京某超市作为销售者,未能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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