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诉讼中,被告以涉案作品属于法人作品、原告无权主张著作权或者被告并非侵权人为由进行抗辩的,如何处理?
在侵犯著作权诉讼中,遇到被告以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属其所在的单位的法人作品、无权主张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况时,实践中,有的直接驳回被告的抗辩,有的根据证据直接判决涉案作品属于法人作品。比如在唐汇西、郭宏源诉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支付稿酬案中,一审法院以涉案作品《共和国的标志》一书的著作权应归全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委员会、原告只是创作人员、不享有著作权为由 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这些做法或者失之简单,或者违背了诉讼法的规定。合法并妥当的做法是:首先由被告提出证据证明涉案著作权属于案外法人,如果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明显不足的,可以不支持被告的主张,继续本案审理。其次,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的作品可能属于其所在的单位的,可以由原告另行提起确认权属之诉,或者告知原告所在单位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如果原告没有另行提起诉讼,单位也没有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证据作出驳回或者支持的判决,但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属于单位,也不宜在本案中直接确认著作权属于法人作品,而应以原告主张其旱有著作权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其为权利人为由驳回请求。因为,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法院必须在主张权利人均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权利的归属,这也是程序正当的要求。
被告以被控侵权作品为法人作品、其并非著作权人为由抗辩,并提供了一定证据的,则应告知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追加被告所称法人为被告,或者由法院追加该法人为本案被告。在某些案件中,原告因不清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为法人作品,以署名的个人及法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应当允许。是否属于法人作品、应如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应经过实体审理后予以确定。如在一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原告刘毅认为,由北方昆曲剧院散发、王蕴明主编的画册《庆祝北方昆曲剧院成立四十周年——兰圃》使用其创作的剧本没有为其署名,侵犯了署名权,故以北方昆曲剧院、王蕴明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画册没有为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王蕴明虽为画册的主编,但画册为法人作品,侵权责任应由北方昆曲剧院承担。
因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被侵犯,谁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职务作品著作权被侵犯的,是作者本人可以起诉,还是单位有权起诉,抑或二者均有资格?应视作者和单位享有的著作权的情况而定。在作者仅享有署名权的特殊职务作品中:
(1)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被侵犯的,应由作者所在单位作为原告起诉,作者本人无权起诉。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单位的权利被侵犯了,作者的权利并没有受到损害。
(2)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其他权利均被侵犯的,作者和作者所在单位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因为二者的权利都受到了损害。
在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中:
(1)他人未经许可,以属于作者所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的,作者和单位均有权起诉。在职务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对作品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两年后依然享有优先使用权,因此发生侵权行为时,不仅可能侵害作者的权益,也可能使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他人未经许可,以属于作者所在单位业务范围以外的方式使用作品的,作者作为原告,单位不是合格原告。除非作者特别授权,否则对职务作品,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外没有任何的权利。此时如发生侵权,只会损害作者个人的权利。
(3)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两年后发生侵权的,作者的权利受到侵犯,作者作为原告。单位对职务作品使用排他权和优先使用权仅在作者将作品交付单位后两年内,两年之后,除非作者特别授权,单位对职务作品不再享有任何独占的或者排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