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演绎作品的构成及其范围
演绎作品,也称派生作品或衍生作品,是指利用已有作品创作的作品。因此,演绎作品是相对于已有作品而言的,是基于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
构成演绎作品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利用了已有作品的表达。如果没有利用已有作品的表达,或者只是利用了已有作品的思想,则不属于著作权法蕙义上的演绎。二是包含有演绎者的创作。在利用他人表达的基础上,演绎者进行了再创作,演绎的结果和原作相比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要件。如果仅仅利用了已有作品的表达,但是没有演绎者的创作,没有形成新的作品,也不构成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主要包括《著作权法》第12 条规定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即演绎创作的主要形式包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有的论者把汇编创作也当作演绎的一种形式,“如果汇编的对象是作品,且汇编的结果具有独创性,则该汇编作品也属于演绎作品……如果汇编作品的组成内容是不构成作品的材料,则该汇编作品属于原创作品”。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再创作的作品,在已有作品还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就产生了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的关系问题。对此,著作权法律制度确认的原则是:已有作品的著作权由原作者享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2 条、第14 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这一原则,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演绎作品享有的是完整的但却是不独立的权利。所谓“完整”的权利,是指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第10 条所规定的全部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享有的著作权的范围与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范围是一样的。所谓“不独立”的权利,是指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依附于已有作品的著作权,在行使时要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的控制。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的再创作,包含着已有作品的表达,因此,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对演绎作品的使用有控制权,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对演绎作品的使用要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的限制,故其权利是不独立的。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以发表等形式使用演绎作品时,必须指明已有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在使用前,必须经已有作品作者的同意,或者要求第三方使用者必须另外取得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当然,如果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已授予演绎作品著作权人某些权利,则在授予的权利范围内的使用或者许可使用无须再取得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已有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由于著作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故在使用演绎作品时仍应指明已有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
因此,可以说,从第三人的角度,对演绎作品,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与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各自的权利形成对演绎作品的双重控制权。第三人要使用演绎作品,除了须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外,还应取得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同时构成对演绎作品著作权和已有作品著作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