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 著作权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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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某一区域内的群体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创作并流传的,反映该区域群体的历史渊源、生活习俗、生产方式、心理特征、宗教信仰且不断演绎的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之作品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创作主体的群体性和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是特定的个人或几个人,而是由某个民族或者某个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逐渐创作出来的。二是创作的持续性。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在传承中仍然在不断演绎,创作持续进行着。

著作权制度是以作品主体明确、作品的表达确定为前提建立起来的,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却存在创作主体不确定、创作仍然持续的特点,因此,将现有著作权制度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着不可克服的困难。故我国《著作权法》第6 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至今尚未出台,但是实践中已经遇到了不少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纠纷,并提出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至今为止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法规。也就是说,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保护期等基本的、必要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为此产生的问题是:在目前的法律状态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提供法律保护、如何保护?

对于是否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当作一种知识产权的对象来保护,国际上争论很大。多数发达国家基于其自身利益不主张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由于具有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大多主张予以保护。《伯尔尼公约》第14 条第4款规定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但是否保护由各成员国决定。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则采取的是不置可否的态度,既未明文规定也未明文排斥对它的保护。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源远流长,56个民族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华民族非常宝贵的文化财富,应当倍加珍惜和维护。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保护,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非常重要。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作出具体规定,而只是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这一规定的内容看,至少能得出以下几点结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法律的保护形式是著作权保护;具体保护内容和保护方式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可以明确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法保护,虽然具体保护内容和保护方式尚没有明确规定,但著作权法的原则应当是适用的。如果发生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诉讼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判决认定,世代在赫哲族中流传,以《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为代表的赫哲族民间音乐曲调形式,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法院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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