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现状和原因的研究,其目的是为了寻找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防治对策。防治是目的,也是根本。从原因上看,任何犯罪的预防和控制都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从这个角度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防治也涉及这些方面。这些宏观层面的防治措施不是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独有的,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很难实际运用。因此,此处对侵犯著作权犯罪防治对策的探讨,主要探讨的是防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具体对策。针对前述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具体原因,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防治,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立法方面:积极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
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是防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重要内容。在2007年对全国部分地区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有158名被调查对象认为“完善我国有关著作权犯罪的法律法规”是打击侵犯软件、书籍、音像制品等著作权犯罪最亟须做的事情,占有效总数的22. 5%。可见,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对防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作用已经得到了不少被调查对象的认可。
那么,该如何完善我国刑法中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呢?对此,我国有学者进行了专门的研究,认为对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取消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素。
(2)增设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商业使用盗版软件、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行为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方式;将刑法典第217 条第1 项、第3 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改为“复制、发行”。
(3)将未经表演者许可而擅自出版的对表演者的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而擅自复制发行的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一切作品纳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对象范围。
(4)取消侵犯著作权犯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情节设置;将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情节修改为“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复制发行侵权作品数量较大、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情节修改为“销售金额数额较大、销售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多、次数较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完善司法中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情节标准,尽可能多地列出影响侵犯著作权犯罪司法认定的具体犯罪情节,如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侵权行为的规模、犯罪行为人接受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犯罪行为人多次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均未受到处理等情形;当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多种数量(数额)而每个数量(数额)接近上述标准时,明确作出综合考虑多种情节以认定犯罪的规定。
(6)结合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各种具体情况,改抽象罚金制为倍比或限额罚金制。首先,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销售金额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为标准,对犯罪人判处销售金额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一定倍数或者一定百分比的罚金。其次,在犯罪人的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难以准确计量,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模较大,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可采用限额罚金制,对犯罪人选择适用特定数额的罚金。
(7)重视对被侵权人的经济补偿。删去刑法典第64 条“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的规定,并在该条增加规定“没收的财物可以折抵价值赔付给因犯罪遭受重大损失的被害人或者被侵权人”;在《著作权法》第51 条中增加规定“没收的财物可以折抵价值赔付给因犯罪遭受重大损失的权利人、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
可以说,上述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建议,几乎涵盖了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漏洞的各个方面,是相当全面和完备的。当然,在当前,呼声最后的立法完善点莫过于取消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以营利为目的”,其次则在乎二嗨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门槛,使得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构成标准更低。
(二)执法方面:努力加强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执法工作
执法是法治的重要环节。没有完备的刑事法律规定,固然不能有效地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但是即便有了完善的法律规定,如果执法工作跟不上,那么法律也会形同虚设,自然也就谈不上对犯罪的惩治了。在我们2007 年对全国部分地区的调查中,被调查对象认为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最急需做的工作是“加强公检法等机关的工作,增加打击力度”的有414人,占有效总数的32.2%。在所有的措施中,这是所选比例最大的一项措施,说明被调查对象对公检法等机关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那么,该如何加强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执法工作呢?对此,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第一,转变执法机关的传统观念。思想指导行为,执法机关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活动也受执行机关的观念影响。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的执法机关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识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深,总觉得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如传统犯罪。因此,要加强执法机关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工作,首先需要转变执法机关的观念。对此,一要执法机关正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充分了解侵犯著作权犯罪对著作权人、相关行业和社会所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二要执法机关树立证据保全意识,注意收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证据,以便及时起诉和追究;三要树立与犯罪分子斗争到底的决心。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如老百姓不配合,证据收集困难等,对此执法机关必须有与侵犯著作权坚决斗争的决心和勇气才能提高整个执法工作。
第二,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工作中,一个难点就是证据收集难。如何证明犯罪嫌疑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如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等,都需要证据的支持。否则,即便执法机关有追究侵犯著作权犯罪人的责任也无能为力。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努力加强执法机关的证据收集和证据保全工作,使得犯罪分子无可狡辩,无所遁形。
第三,杜绝或尽量减少行政机关的违法现象。当前我国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追究有多种方式,一般是先有行政机关判定一定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然后再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因此,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理侵犯著作权行为时出现违法现象,如以行政拘留、行政罚款代替刑罚,这样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就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其直接的后果是放纵了犯罪,并可能助长犯罪的进一步发展和扩大。
第四,要注意加强国际合作。侵犯著作权犯罪不仅局限于我国境内。当前跨国跨境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已经屡见不鲜,不少犯罪分子与国外、境外的犯罪分子联合作案。他们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具有极强的盗版技术能力和反侦查能力。对于这一类犯罪,执法机关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与国外、境外的执法单位通力合作,相互配合,搜集证据、移送犯罪嫌疑人,提高国际合作水平。
只有执法机关真正树立了坚决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心、真正提高了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执法水平、真正在内部杜绝了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我们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惩治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三)民众方面:积极加强有关盗版的宣传教育工作
任何犯罪的治理都不单纯是执法机关的事。它需要民众的配合,需要社会的支持。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也一样。现在的局面似乎是盗版分子与执法机关进行着游击战,老百姓是旁观者。只要执法人员管得不严,只要盗版的销售分子卖,老百姓就愿意买。这样下去,盗版是永远都杜绝不了的。因此,只有加强有关盗版的宣传教育工作,促使人们转变对盗版的观念,打击盗版工作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就对有关盗版的宣传教育工作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宣传教育的内容。既然是宣传教育,它就必然要有具体的内容。在有关盗版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宣传教育的内容应着重把握几点:
(1)盗版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过去人们常常认为盗版对自己、对个人是有益的。通过购买盗版,可以为我们节省费用。尤其是盗版国外的著作权,它对我国没有任何的危害,应该是有利、有益处的。现在我们必须让老百姓转变这种观念,真正看到盗版,可以为我们节省费用。尤其是盗版国外的著作权,它对我国没有任何的危害,应该是有利、有益处的。现在我们必须让老百姓转变这种观念,真正看到盗版的长期危害,看到盗版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对智力成果创造积极性的损害,看到盗版对相关行业、就业机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充分认识到盗版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2)拒绝购买盗版是打击盗版的最好方式。盗版现在之所以能这么猖獗,是因为它在老百姓中有市场,有人愿意买盗版。而如果我们人人都能拒绝购买盗版,那么盗版就没有了市场。一旦盗版失去市场,它就失去了利润的吸引和驱动,盗版也就成为无源之水,也就会自然消失。从这个角度看,拒绝购买盗版是打击盗版的最好方式。我们应该通过宣传教育让老百姓拒绝购买盗版。
(3)主动报案、积极提供案件线索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由于实践中的盗版销售多是采取游击战,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执法机关要查获侵犯著作权犯罪面临着各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老百姓能够积极报案、积极提供案件线索,将会有力地推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工作。
第二,宣传教育的方式。我国现在已经加入了多个有关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是我国应尽的义务。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政府也认识到了转变老百姓的观念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但是总的来说,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很不够。就有关宣传教育盗版的方式,总体上应该充分利用媒体、舆论、法院判决等的影响。具体而言,一可以在我们的教科书中增加有关著作权的内容,让未成年人从小树立起著作权观念;二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工具,如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加强宣传;
三可以通过法院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审判帮助人们认识到各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当然,观念的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想一下子改变长期以来人们头脑中的固有观念是十分困难的。不过,只要坚持不懈,相信人们还是能够充分了解盗版的危害,建立起对盗版的正确认识。
(四)技术方面:不断提高防盗版等技术预防能力
在很多犯罪的预防中,我们都会看到“技防”这个词。所谓技防,就是技术预防。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技术预防就是运用技术的手段防范侵犯著作权犯罪。技术预防在防治侵犯著作权犯罪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一方面它可以有效防范盗版等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出现和得逞;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得逞或者着手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其绳之以法。当然,作为一种具体的犯罪类型,与其他的犯罪相比,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技术预防既有共性,也有个性。
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整个过程看,这对该类型犯罪的技术预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防盗版技术。这是反盗版中技术预防的主要方面。与其他一些犯罪相比,侵犯著作权犯罪体现出更多、更高的技术性。它是一种技术与技术的对抗。就防盗版技术而言,不同类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有不同的技术要求,具体而言,我们分而论之: (1)针对文字作品的盗版,防盗版主要体现在:文字作品的纸张设计,如通过纸张的设计可以防治盗版的激光扫描,这样盗版出来的作品出错率就会高,而出错率高会影响阅读并因而影响销售;防盗版标识,如激光防伪、水印等,通过这些标识购买者很容易就能分辨别出盗版与正版等。(2)针对音像制品的盗版,一方面可以设置防盗版标识,使购买者能够容易辨别出盗版与正版。这是当前最为普遍的反盗版措施;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对音像制品的播放格式进行限制,如使用专用的播放软件;或者通过密码等方式增加盗版的成本等。(3)针对软件的盗版,主要的防盗版措施可以是密码、序列号、盗版锁定程序等等,使得没有一定技术能力的人无法进行盗版的复制,而且即便复制也没有正版的效果。(4)针对美术的盗版,更多可能要求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进行美术作品的创作时有防盗版的意识,如增加自己签名章的特殊性,使得仿造难以模仿;或者在作品中设置一个隐藏的标识,如在人物或者风景背后增设一个小内容等,这样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盗版。当然,所有这些防盗版措施,都是一个大致的量描述,随着技术的提高,我们的防盗版能力会不断增强。
第二,反盗版侦查技术。侦查是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重要手段。鉴于当前我们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方面面临的取证难的问题,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大反盗版的侦查技术。盗版,总得有一个制作、储存和销售的过程,我们可以通过对这量些方面的技术设计,提高反盗版的侦查能力。比如,可以通过技术研究,设计一种可以专门识别盗版的仪器,因为盗版在纸张、防伪标识等方面都比不上正版,因此针对这些特点的技术设计可以帮助我们识别盗版;可以通过对特定场所的监控,如在人员流动比较大、盗版销售比较猖獗的地方增加照明、增设监控器等方式加大范围等等。当然,另外一个技术就是鉴定盗版的技术。在实践中也常出现发现了一批盗版,但是往往难以鉴定,最后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常常采用非法经营发现了一批盗版,但是往往难以鉴定,最后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常常采用非法经营罪进行追究,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则有可能放纵了罪犯。
不过,就技术预防而言,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技术预防能力的提高还依赖于整个国家科技的发展和相关技术的进步。整个国家的科技发展了,防盗版技术自然也会得到相应的发展;另外,国家整体的科技水平提高了,人们就可以更多、更充分、更便宜地享受到先进的技术成果,盗版的利润空间也会逐渐缩小,盗版也就会相应地减少。
(五)配套措施方面:提高民事、行政措施的惩治力度
由于我国刑法对所有犯罪都规定了定量标准,犯罪的危害性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就无法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因此单纯依靠刑法,必然使得一部分侵犯著作权行为难以受到有力的惩罚。当前,我国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主要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侵犯著作权的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损失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在这部法中,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是该法第48 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可以说,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这些责任,其惩罚性相当低,对于侵权者没有任何的威慑力。
对于我国惩罚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上述做法,笔者以为,至少应该在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应当增加惩罚性赔偿措施。侵权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失,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侵权人只要补偿性的赔偿就可以了,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这种,晴况必定会助长侵权行为,因为不是每个侵权行为都一定能被发现、被追究,没有被追究的这一部分,对侵权行为人而言,就是得利了。因此,为了增加对侵权人的惩罚性,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规定一项惩罚性赔偿措施,即要求侵权人除了向著作权人赔偿损失外,还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一笔惩罚性赔偿款。这样,对于预防侵犯著作权行为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二,应当提高行政罚款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针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处以罚款,但是并没有规定罚款的具体数额,从实践中看,各地的做法不一。笔者以为,从法律上统一规定针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罚款数额区间十分必要,一方面,它可以大致统一各地的做法,防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任意处置而出现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它还可以在法律上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至于具体的数额,笔者以为,可以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三个罚款的处罚幅度:“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这样可以彰显行政处罚上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进而通过法律的方式防治侵犯著作权的不法行为。
有了民事、行政处罚措施的上述衔接,刑法的惩罚才可以更加地游刃有余,从而避免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导致放纵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似乎又没有完全达到刑法规定的处罚标准的尴尬局西。
总之,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应当综合采取各种防治措施,多种措施并举,综合治理,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不过,由于任何犯罪都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根源,因此单纯地从上述防治措施着手可能并不能彻底地根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只有充分结合当前的社会背景,有针对性地综合治理,侵犯著作权犯罪才有可能得到有效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