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 著作权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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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高发的原因分析【干货分析】

侵犯著作权犯罪

任何犯罪都有它存在的原因,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也如此。寻找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原因有利于我们对症下药地防范侵犯著作权犯罪。从这个角度看,侵犯著作权罪原因的寻找在整个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中具有积极意义。犯罪原因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如可‘以寻找犯罪的一般原因,包括犯罪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等原因,也可以寻找犯罪的具体原因。考虑到侵犯著作权犯罪只是整个犯罪的一个具体构成、一个体现、一个缩影,因此在此的原因探讨,我们只研究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具体原因。就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具体原因而言,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巨额经济利益的驱使,是侵犯著作权犯罪存在的最主要原因


谈到犯罪原因,似乎我们永远都无法回避经济因素的影响。在侵犯著作权罪似乎也是如此。在我们2007 年针对全国所展开的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无论是被调查对象自己购买侵权复制品的主要原因还是被调查对象认为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原因都是经济因素。

在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最主要原因的认识上,被调查对象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存在的最主要是巨额利润的驱使的有674人,占有效总数的53%;认为老百姓不配合的有202人,占有效总数的15. 9%;认为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有150人,占有效总数的11.8%;认为行政执法、司法机关 打击不力的有124人,占有效总数的9. 8%;认为是其他原因的有121人,占有效总数的9.5%。可见,巨额经济利益的驱使是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最主要原因。在个人购买侵权复制品方面,选择这些物品价格低廉、经济实惠的人有1 222人,占有效总数的78. 1%;选择买了再卖、可以挣钱的人有150人,占有效总数的9.6%;选择买了送人的有70人,占有效总数 4. 5%;选择为个人收藏或其他原因的有123人,占有效总数的7. 9%。经济因素被排在了首位。

就经济利益这个原因,,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低,人们的经济水平还不高。很多人、很多家庭都没有能力购买高价的正版著作。相反,价格便宜但质量似乎并不差的侵权复制品,不仅老百姓经济上能承担,而且还能充分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这样,侵权复制品在民众有市场,不法分子有利可图,这为侵犯著作权犯罪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机会。二是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成本很低,利润比较大。

如前所述,一条制作侵权复制品的生产线每天可以生产1万至2万片以上盗版光盘,年生产能力为300万至700万片,每片盗版光盘的成本才几角钱,但销售出去可以卖到几元钱,中间的利润空间很大,推动了不法分子进行侵犯著作权犯罪活动。

(二)执法机关打击不力,是侵犯著作权犯罪存在的重要原因


执法机关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他们是直接面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人。执法机关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打击的力度,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生存空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在过去,确实有不少执法机关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对社会没有什么危害,老百姓甚至还能得利,能够较快、较容易地享受到先进的智力成果,似乎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因此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从而放纵了犯罪。如前所述,在我们2007 年的犯罪调查中,认为行政执法、司法机关打击不力是侵犯著作权犯罪存在的最主要原因的有124人,占有效总数的9.8%。可以说,这也是一个不低的数字。

执法机关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打击不力,大体上可能有两种表现:一是有关执法机关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不闻不问,任由 其发展,从而使得侵犯著作权犯罪现象不断发展壮大;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以行政拘留、行政罚款代替刑罚的现象,使得本来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在行政处罚这个关口就被堵住了,从而使得对犯罪的打击不力。在我们2007 年的调查中,我们对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的现象也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在实际生活中,确实有不少地方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被调查对象选择行政机关没有以罚代刑的有87人,占有效总数的5. 5%;选择很少有行政机关以罚代刑的有373人,占有效总数的23.7%;选择行政机关以罚代刑很常见的有391人,占有效总数的24. 9%;选择不清楚的有722人,占有效总数的45. 9%。

另外,据有关统计,我国1998 年各级版权行政机关受理著作权案件为1 208件,1999 年为1 616件,2000 年为2 457件;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案件1998 年为572件,1999 年为750件,2000 年为963件;而同期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侵犯著作权案件分别为19件、9件和2件(仅含2000 年上半年)。①这与我国当前严峻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形势相比,执法机关的惩治力度显然是不够的。

对于造成执法机关惩治不力的因素,我国有学者认为,主要原因是:执法机关的设置及人员配置难以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存在脱节现象,许多案件都是经过被害人多次催促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后,案件才 由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转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执法不严现象依然存在;查处的成本高、难度大;报案意识薄弱。②

(三)民众不配合,妨害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惩治


我国有学者认为,现阶段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之所以在政府的高压态势下仍然显出增加趋势,其根本原因在于国民产权意识淡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笔者以为,这种认识有一定的道理。在我国,确实存在民众不配合有关机关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现象。在我们的调查中,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存在的最主要原因是老百姓不配合的有202人,占有效总数的15.9%。
民众对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不配合,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

1. 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我国有学者认为,先进而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旦要落脚于中国本土,就会受到如下传统文化观念和认识的严重挑战:知识可以分享的观念浓厚,人们常常认为知识私有是错误的和应该受到批判的,因为知识本来就属于社会大众,应该将知识还给人民、奉献给人民;  “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依然牢固;因循守旧的趋向心理尚待改观;民众的知识产权常识严重缺乏,对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基本特点缺乏应有的理解。

确实,经过长期的传统文化熏陶,我国老百姓的权利意识普遍薄弱。再加上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比较晚,这样就更影响了民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发展。有人甚至说,要是中国人早一点有知识产权的观念,我们的四大发明肯定能为我国带来巨大的财富,中国早就富起来了。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对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老百姓不会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追究有关犯罪人的责任,这是一种思想根源。如有学者就认为,在我国,由于在文化和观念上缺乏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意识,人们头脑中普遍存在对盗版行为的宽容,并不认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这是社会道德落后于技术发展的典型表现。人们在街头看到小偷将手伸到别人的口袋里时,会强烈地谴责小偷,但看到盗版销售者将手“伸”到版权所有人的口袋里时,却持一种漠然的态度。在社会道德与技术发展一致到来之前,保护知识产权还有一段艰难的路要走。

2.民众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追究犯罪的情况少


执法机关要发现侵犯著作权犯罪,光靠执法机关自己去发现是很困难的,必须得有人报案。广泛的案件线索是立案、侦查和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保障。不过,在我国,由于民众的配合程度比较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有关执法机关的工作。

在2007 年的调查中,我们调查了当前查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线索来源,调查的结果是31 9《的案件线索来自于“受侵害的个人或者企业报案”,这是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只有13%的案件线索来自于公民的举报。从这个数据我们也可以发现,只有约1/8的案件线索来自公民的举报,是相当少的,也说明民众对执法机关查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配合程度比较低。

3. 民众购买侵权复制品的现象比较普遍


民众对查处侵犯著作权犯罪活动的配合不仅表现在民众对执法机关活动的配合程度,也表现在民众是否以自己的行为鼓励、助长着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这主要表现在民众购买侵权复制品的现象是否严重。

在前述的调查中,我们也调查了被调查对象购买侵权复制品的经历。从调查的结果上看,在1 538份有效回答中,有325人没有购买经历,占有效总数的21. 1%;有946人偶尔购买,占有效总数的61. 5%;有267人经常购买,占有效总数的17. 4%。这说明,在被调查对象中,多数被调查者都有过购买侵权复制品的经历,偶尔购买和经常购买的比例之和达到了78. 9%,民众购买侵权复制品的现象普遍程度可见一斑。

民众的过去经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民众对打击侵权复制品的配合程度,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从民众对购买侵权复制品的态度上看民众的配合问题。在一项“如果您知道某种属盗版的图书、光盘或软件等,价格才正版的几分之一,并且您自己很需要其内容,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您是否会购买该盗版作品?”在设置的三个选项中,有200人选择了“肯定不会”,占有效总数的13%;有871人选择了“可能会”,占有效总数的56. 7%;有464人选择了“肯定会”,占有效总数的30. 2%。可见有86. 9%的人认为自己以后在适当的时候还可能会购买侵权复制品。


(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影响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惩治


法律的规定是执法机关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前提。在我国刑法中,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17 条和第218 条。

我国刑法第217 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218 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我国刑法的这两条规定,我们有不少学者认为其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也有学者认为,正是这种立法缺陷导致了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惩治,认为由于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起步较晚,经验匮乏,以及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淡薄等原因,著作权的刑事保护至今仍然相对较弱。因侵犯著作权而人罪的,为数很少,因侵犯著作权而被适用刑法第217 条、第218 条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寥寥无几。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对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调查取证难,证明难、定罪难,可以说,刑法有关著作权犯罪的规定已经很难适应打击犯罪、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著作权市场管理秩序的需要。

应该承认,我国有关著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确实存在一些缺陷,具体主要表现在:

1.我国刑法第217 条和第218 条都规定了行为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这极大地影响到了刑法的适用。这种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对著作权犯罪的打击②:一是营利为目的的判断本身是个问题。从现实看,在行为人没有将侵权产品予以销售或,标注价格的情况下,只能以行为人实施的侵权产品的数量来判断。二是有些情节严重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并非一定以营利为目的,完全可能是出于其他目的而实施,如出于报复、毁损他人名誉、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等。这种行为同样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著作权,其社会危害性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实质区别。

2.我国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所规定的门槛过高,除了规定犯罪必须情节严重以外,并且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规定了必须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才构成犯罪。根据 2004 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 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些构成要件的规定,使得我国刑法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方面范围过于狭窄,很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都无法纳入刑法的惩治范围。

3.我国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类型范围过窄。我国刑法第217条和第218 条只规定了几种有限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而没有像有些犯罪一样规定兜底条款。从实践中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看,未经表演者许可而擅自出版的对表演者的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而擅自复制发行的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纳入刑法惩治的行为对象之中,同时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商业使用盗版软件、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也难以得到规制。这些不足,必定影响执法机关对实践中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

在我们2007 年的调查中,认为我国当前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打击不力的最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有64人,占有效总数的9.2%,说明部分被调查对象已经认识到了我国刑法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不完备对我国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影响。可见,法律规定的不完备,已经影响了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惩治。


(五)防盗版技术滞后,便利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实施


当前,我们不少著作权人对自己的著作,包括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等,都实施了一些防盗版手段,最常见的是在著作上增设防盗版的激光防伪标识、在软件程序上的安装增设了序列号等。有的著作权人,如微软公司,还在升级文件中增加了反盗版程序,只要使用盗版的人在微软的网站上对系统或软件进行升级,就可能会将反盗版程序下载下来,反盗版程序就会将盗版使用者的系统或者软件锁住,无法使用。
但是,尽管如此,在当前的盗版市场中,反盗版的技术还是显得较为薄弱。

一方面,购买者与销售者对所销售的物品是盗版,双方是心知肚明的。因此,像激光防伪等标识对这类盗版根本不起作用。购买者知道自己买的就是盗版,有无这些防伪标识无所谓。因此,防盗版的根本应该在于防盗版的制造者。但是要防止他人制造盗版是一件很难的事,因为像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等都必须在市场上销售,盗版的制造者很容易得到这些著作并加以仿制。

另一方面,盗版制造对正版软件的防盗版措施也是想尽办法进行破解、解密,使得通常的防盗版措施难以发挥作用。以软件为例,现在最常用的防盗版方法,一是增设了序列号,二是增加了密码。使用者必须有正版软件商提供的序列号或者密码才可以使用软件,有的正版软件商还对密码使用的次数、范围进行了限制,不允许一张软件在多台电脑上安装。应该说,这些防盗版的措施设想得还是很周到的。但是盗版者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一方面专门针对序列号的算号器使得序列号在反盗版的过程中的作用大打折扣,形同虚设;另一方面,盗版者通过“木马”等病毒在网上大量窃取正版软件使用者的密码,这样也极大地方便了盗版软件的使用。可见,在正版与盗版的这种斗争中,魔道之间的技术对抗是水涨船高。而当前,反盗版技术的相对滞后,也是当前侵犯著作权犯罪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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