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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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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解析及风险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约定的有待研究开发、创新转化的技术成果,由此而产生的技术成果权属问题可分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类。精神权利指完成技术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身份权和荣誉权;经济权利指合同当事人所拥有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使用权、计算机软件版权、植物新品种物权以及涉及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在技术合同实践中,技术成果权属问题始终是争议焦点问题之一。技术成果权利分享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当畝的切身利益和成果的开发、应用、推广。
 
目前,判定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39条、第340条、第341条。《合同法》第339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第340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第341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均使用和转让的权利。技术成果权属共有四种形式,即:(1)委托方所有;(2)开发方所有;(3)双方共有;(4)无约定(双方均不占有或另行协商)等。均由双方由约定。这一法律规定似乎十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实际上对合同双方在技术成果权属方面没有任何约束力,给没有参加研发工作的委托方分享或占有技术成果提供了法律依据,损害了研究开发方的根本敢利益。
 
技术成果是技术合同中最重要的概念,它是技术合同的标的。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相关法律对技术成果作如下定义: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专利和技术秘密是最重要的两类技术成果。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一项发明创造经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存续期间享有实施发明创造的排他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利权在性质上与所有权有类似的一面,这就是说除了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主体,负有不侵害其所有权或专利权的义务。但是对一项技术秘密而言,法律没有确认掌握该项成果的人享有“所有权”或者性质上与所有权相类似的独占权。技术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妨碍在他以前掌握该项成果的人实施该成果,也不能阻止在他以后开发、掌握该成果的人使用、转让该成果。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取得的使用、转让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它在性质上与所有权或者专利权的不同之处在于: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2、技术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明放弃其专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角弗並《真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币八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该成果所得收益,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均无权请求分享该收益。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更多地是关注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的归属,一般不太关注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问题,所谓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多存在于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合同法》第354条:兰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坟小秘苗后绥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取决于当事人约定,没有统一的成文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有关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2)对于技术咨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支付方式可采用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用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等方方式。若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司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母定比逐年递增比例或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可以就交换技术情报和资料达上保密协议。技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或各方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内对有关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条款主要包括:保密内容的范围,涉密人员范保密期限以及泄密的责任等。
 
条款是技术合同最主要的部分,是皂合同的主要内容与核心,它具体地体现1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准则与依据。同时,合同条款具有证据的效力,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它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合同是否有,汐,哪方违约,哪方有欺诈嫌疑,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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