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 著作权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2-07-04

浏览次数:0

关注微信

(扫描二维码)

联系我们

手机:133 1087 3110

免费咨询热线:0755 867 09 110

邮箱:amy2542@163.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61号卫星大厦8楼803室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谈技术秘密保护 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

由于技术构成的复杂性、系统性,故企业在构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应当明确开发的技术中什么可以申请为专利,什么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以期最大程度地实现知识产权带给企业的利益。


下面以技术秘密和
专利的整合为例说明此问题。众所周知,一项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可能涉及若干技术问题,一旦权利人经过研发形成若干技术方案,则此时就需要评估对于什么样的技术方案应当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对于什么样的技术方案应当作为专利保护。

 

一般有以下两种选择:其一权利人选择将核心的不便于公开的技术方案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对于次核心或者边缘的技术方案作为专利保护;其二权利人选择将核心的技术方案作为专利保护,而将次核心或者边缘的技术方案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之所以将技术秘密和专利加以整合,是充分考虑到技术秘密和专利不同的特点以及共同的目的使然。


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秘密以充分保密为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依据《专利法》专利以充分公开为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故鉴于两种制度的特点,建议企业采取技术秘密与专利整合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

(1)产品的制造、生产是一个复杂、系统的过程,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就很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由于专利充分公开的性质,故如企业将核心技术申请为专利,则同业竞争者就可以通过公开文献查询到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基于此,同业竞争者可以对企业的专利技术改进后形成新的技术成果再作为其自身的技术秘密或者专利。反之如企业将核心技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则同业竞争者无从得知上述技术方案。从而企业可以维护竞争优势。

(2)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充分意识到技术秘密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技术秘密保护中存在权利构成的脆弱、保护力度较小等特点。而依据《专利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力度要远大于技术秘密。如企业将一项技术方案申请为专利,则该专利将会产生绝对的排他效力,任何人未经过同意擅自使用与企业专利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均构成侵权。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秘密却不能排除同业竞争者使用与该技术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技术(前提是该技术是同业竞争者自主研发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尤其当同业竞争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解企业技术秘密时,则技术秘密的局限性就显现出来。


(3)鉴于第(1)和第(2)点,唯有将技术秘密和
专利整合起来,才能达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利益最大化;

 

企业在实际构架自身技术秘密保护战线时,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介入,更好的为企业设计出合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增加企业竞争力度!

 

查阅 专利律师介绍请进入:http://www.0755lvs.cn/zhuanlizhishi/

查阅 商业秘密保护律师介绍请进入:http://www.0755lvs.cn/shangyemimi/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