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目前公布的资料,此次“iPad”之争,并不是在争论唯冠是否恶意抢注了苹果iPad,唯冠的确注册iPAD商标在先(至少是在中国),不存在抢注行为。争论的核心,应是苹果是否已从唯冠手中真正拿到了商标权。而此次争议较为复杂,香港唯冠控股是母公司,其下又有唯冠(台湾)、唯冠(深圳)等多个子公司,这些唯冠公司的法人代表均是杨荣山。苹果公司从关联公司IP公司获得的“iPAD”商标转让协议,是IP公司与唯冠(台湾)签署的,但“iPAD”商标是唯冠(深圳)注册的,因此唯冠(深圳)在一审中表示唯冠(台湾)无权转让其商标权。
但袁洋认为,苹果公司在二审中仍有翻身机会。首先,苹果公司应要求二审中止诉讼,待苹果公司与唯冠控股等关于iPAD商标转让在香港的诉讼全部结束后,再审理苹果公司与唯冠(深圳)的诉讼,基础合同关系的理清对于苹果公司赢得与唯冠(深圳)的诉讼有益。而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如果一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可中止诉讼。对于昨天网络上曝光的“香港法院iPad商标案判决书”,袁洋表示,披露的内容只看到有谴责“阴谋味道”的意思,并没有提及履行商标转让协议,明确商标权归属等实质性内容。因此苹果公司应等待香港法院做出更实质的判决,再继续在内地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