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叫知识产权边境保护,1994年9月,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目前,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商标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注册人一致。如果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以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明》一致。申请人的中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不一致,但其正在使用的外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注册人外文名称一致的,应当视为符合要求;
(二)专利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专利证书载明的专利权人一致。如果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专利登记簿副本》上的专利权人一致;
(三)著作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上的著作权人一致。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与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载明的著作权人一致。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应当与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一致。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将有关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二)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应当缴纳备案费。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800元。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身份证明文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内法人);
(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内自然人)或者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旅行证件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内或者境外自然人);
(三)境外商业登记注册机关签发的商业注册文件或者证明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外法人)。
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文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予以签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为了更好的为进出口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信息服务,方便备案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总署开发使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请见: http://202.127.48.151/applyrec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