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取证主要用以确定侵权事实和行为,以达到固定证据的效果。避免随着时间推移有些证据被侵权人销毁,或无法保存而自动灭失。在专利侵权与商标侵权等案件打假过程中大量应用,公证的过程需要相关的机关参与,所以,在整个流程上我们要认真的把握时机。
一、公证取证的合法性
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未经对方许可偷拍偷录到的侵权行为证据,通常都会得到法庭认可和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比如
二、公证取证的完整性
公证取证应该就整个知识产权侵权事实和行为,尽可能全面完整地收集证据公证固定下来。如果只是就某一部分侵权事实成功取证,那么诉诸法院时通常也只能就公证证据所能证明的侵权范围主张权利。
现实中,往往所能取证的部分,可能只是侵权行为的冰山一角。那么民事诉讼中,想要主张取证证据所能证明侵权范围以外的权利,几乎就是不可能。
所以,打假调查中,最终目的还是要找到制假窝点,并最好同时全部查封各假货仓库,这样才能更好更全部地向法院主张权利,同时可以更好的锁定对方的财产,在后期执行遭遇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拍卖处理。
三、公证取证的局限性
公证取证也不是万能的,有着自身特点所决定的局限性。公证取证不能随时进行,必须提前预约,并做好充分人员、时间、设施等各方面准备。对于随时可能消失或改变原始状态的证据,也就很难使用公证取证的方法。
而委托专业的打假公司,是成功进去相关侵权证据调查的有力保障。因为这类的调查公司已经很熟练了相关的流程,在人脉资源上能较好的把握,在进行需要如公证调查的时刻可以很好的利用其相关的资源进行有效的把握,避免产生因时间问题造成相关证据的转移和消失。
打假侵权调查中调查员假扮采购人员,要求对方提供某种假冒产品,而偷拍到的证据,就是典型的“陷阱取证”,这种证据的有效性被认可的可能性不大。然而,这样陷阱取证所获得的证据,作为权利人向管理机关举报投诉的证据是完全可以的。如果没有相关证据,管理机关根本不可能凭空立案调查。有了这样的证据,也就可以由管理部门出面去现场查封并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