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
知识产权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侦查权和调查权相比,知识产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我国刑诉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从规定“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的内容来看,讲的是公、检、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有强制性。没有规定律师有强制取证权。知识产权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只是一种带有访问性质的活动,不具有强制性。
2、知识产权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依照法律职责,知识产权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应当寻找和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样容易混淆律师的抗辩职责,而充当了公诉人的角色,知识产权律师应当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3、知识产权律师调查取证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知识产权律师得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必须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经过询问证人、双方当事人质证等环节后,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知识产权律师在审前阶段的证据调查包括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访问以及参与法庭调查,其中有效的行使调查请求权是知识产权律师证据调查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