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⑴一定的归责原则体现着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因此,归责原则在整个侵权法包括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由于传统的民法理论没有把知识产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对待,故理论和实践中顺理成章地把一般民事侵权所体现的“过错原则”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近几年来,理论界围绕归责原则问题争论不休,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往往因被控侵权方“无过错”的抗辩而陷入困惑与迷茫之中。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要实现全面履行WTO的有关协定的承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中所体现的有关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与以往仅仅拘泥于传统理论尤其是民法通则的原则所得出的结论之间的冲突(2),以及司法实践中坚持以“过错责任”来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所带来的种种“不便”,要求我们要重新认识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
民法认为,侵权责任来源于过错;过错包括了行为的违法性。德国法和德国法官则认为,过错和违法是两个不同的构成要件。违法是指客观行为或者结果,过错则为主观因素。我国民法大多数学者主张责任构成要件的四要件说。从法制史上看这是移植前苏联的民法理论,而前苏联民法理论又主要继受于德国民法理论,此种评价不无道理。《民法通则》的颁布与施行促进了对民法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的研究。一些学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可以推导出三项构成要件:过错、侵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否定了行为“违法”或“不法”作为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有的学者主张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建立以损害事实、因果关和过错所组成的责任构成要件;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建立以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所组成的责任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