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方式是针对滥诉行为侵害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毁坏他人名誉等精神性损害的情况下应承担的一种责任方式。如恶意申请宣告他人死亡、申请宣告企业法人破产等滥诉行为而造成的名誉毁损、商誉降低等情形,法律有义务将这种非正常情形予以修复。因而,这种责任方式在滥诉侵权责任中也是极其重要的。
这种责任方式主要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3种。
除了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外,赔偿损失是滥诉行为较为重要的侵权责任方式。行为人不仅要赔偿其滥诉行为给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而且还应赔偿受害人因其滥诉行为而应诉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损失。
另外,由于行为人的滥诉行为在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的同时,还会给受害人制造莫大的精神痛苦,使受害人陷于无端的诉累中,打破了原本平静的生活,对这种精神权益的损害仅以原诉中的一纸胜诉判决是不足以抚慰的。因此,精神损害也应列入赔偿之列,作为独立的请求权赋予受害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受害者的权益得到真正完全的救济,以恢复被扰乱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