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 著作权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0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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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著作权保护范围

不属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第5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保护范围要不断拓展

政府在著作权保护上所采取的传统保护手段主要有民事保护、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知识产权协议》在确认了缔约方的上述保护方式的基础上,规定了更为完整、严格的保护措施。

首先,在民事方面,协议对民事程序的公平性、举证责任、证据保全、假处分、暂时措施、损害赔偿责任、防止实施程序滥用的赔偿责任以及其他补救措施均有详细的规定。其次,在刑事方面,协议要求缔约方对具有商业规模且故意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给予刑事上判刑、罚金等制裁。

再次,协议要求缔约方对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给予扣押、没收或销毁等行政制裁。在海关方面,缔约方应制定程序,使著作权人得提出有效理由,向行政或司法机关书面申请海关扣押有侵犯著作权嫌疑的商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著作权保护措施上确立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位一体的责任机制,对缔约方的主管机关提出了较高的著作权保护要求。这种责任机制的全面实施,必将大大丰富著作权人的法律救济手段,提高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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