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在先设计的举证要求;
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取证不在于广而在于精,有力的证据一个就够了。而在先设计的证据则直接决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请求中的直接筹码;如何进行调查外观专利无效证据呢?
对于外观设计保护来说,有时会出现一些问题。一些利令智昏的人把国内外早已公开使用的商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只是形式审查,专利被授权后这些人更加有恃无恐,或以专利侵权为理由状告同行生产的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企图独霸市场;或反之以拥有专利权为理由抗辩涉嫌侵权诉讼,拖延审理时间。
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实务中请求人之所以全面胜出,关键在于把握在先设计适用的条件:
①时间条件,在先设计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使用的产品;
②独立性条件,在先设计产品必须是一项单独而又完整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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