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为此次专利法修法重大修改事项之一。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相对于修改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而言具有显著的改进意义,例如,扩展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的主体范围等。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意义重大。
根据专利法六十一条,“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笔者在案件处理实践中深深体会到,专利权评价报告由于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官方评价报告,其所具有的权威性以及相应所产生的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是强大的,在一些案件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甚至直接决定专利侵权案件的输赢。因此,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的正确性和结论的可参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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