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与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为按照规定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
(3)修改超过原申请文件的表示范围的;
(4)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
(5)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
(6)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的。
自专利局公告授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两个程序都发生在公告授权之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从申请日起即不存在。
设置无效程序和撤销程序的目的是一样的,但这两个程序有区别。首先是无效程序自专利局授权公告日起满6个月后提出,且专利权终止后也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次是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不仅包括了请求撤销的全部理由,而且还包括公开不充分;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被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人不是最先申请的人等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维持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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