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予以调解,专利纠纷调解的范围是:
一、专利申请权纠纷;
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告后,专利权授予之前单位或个人使用其专利没有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该项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授予以后提出。 为了使专利纠纷解决的及时、合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的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前述纠纷的管辖是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是纠纷发生行为地的专利工作管理部门。
六、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还可以就当事人的请求,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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