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是为开发或使用软件而编写的文字、图表方面的材料,文档可以作为文字作品或者图表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只考虑文档,没有必要单独立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真正客体是计算机程序。但是,一项计算机程序与该程序的相关文档是一项与软件的表现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把包括程序和文档所组成的软件整体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
[案例] 北京图行天下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图行天下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金启元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鉴于被告提供的GS-GMS for Java源程序与原告的G02Map-MIP源程序完全不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G02Map-MIP程序。原告是G02Map-MIP 软件的文档《G02Map-MIP应用开发指南》的著作权人。被告删减原告该软件文档的部分内容,简单替换软件名称和参数等文字,照搬其他表达,然后将其 当作自己软件的文档,侵犯了原告对该软件文档所享有的著作权。被告主张由于两个软件功能相同才导致相关文档的有关定义 等内容的相近,但其未举证证明,对此不予采纳。
根据《著作权法》,文档可以作为文字、图形作品得到著作权保护;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文档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文档既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中文字、图形作品的客体,也可以成为计算机软件的客体,可以同时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找到保护的依据,不论是《著作权法》还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二者不存在矛盾之处。故无论是把文档作为文字、图表作品还是作为软件作品都是可选择的方案,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