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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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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用户界面是否作为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创作者思想的表达,著作权不保护其通过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本身。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也适用同样的原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 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因此,受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仅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计算机软件中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并非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确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将软件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排除出去。
就计算机程序本身,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以用途为标准,可将程序分为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从应用范围上,可以分为专用程序、通用商业程序;有的程序已经被固化在半导体只读存储器电路中,有的则没有被固化。但无论属于哪一种分类,只要属于计算机程序,均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

计算机操作界面是否作为作品给予保护?

[案例9-2]  深圳普联技术公司诉深圳吉祥腾达科技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用户 界面著作权案

在本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路由器用户界面,左上角位置均显示各自的产品标志,上方均为各自的广告语,左侧均为功能菜单和按钮。用户 界面中的功能菜单与按钮,均表明了相应的功能,是用户操作路由器程序的方法,菜单中命令的名称及按钮的名称均是操作方法的一部分,这些操作方法具有纯粹的实用性。

上述操作方法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至于执行用户 界面命令后显示的对话框,均是由路由器程序设计者在设计用户界面时共同使用的要素,这些要素不具有独创性。另外,从用户界面的整体看,TL -R460路由器用户界面各构成要素的选择、编排、布局,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无明显区别于一般路由器用户 界面的独特之处,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承认了计算机操作界面的作品性,只是认为,涉案的计算机操作界面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法院并没有从计算机软件的角度来探索对其保护的问题,而是将其当作一般作品进行了分析。

对计算机操作界面,有的叫“程序的外观和感受”(look and feel),或者叫“用户接口”,或称“屏幕显示”,“用户界面”。为避免混淆,本书将其称为计算机程序的“用户界面”。

计算机程序的用户界面,是指软件研发者设计的用于操作人员与计算机程序之间相互传递信息的一套方式方法,也就是操作人员向计算机程序发送操作要求与输人数据以及计算机程序向操作人员发送处理情况与结果等的方式方法。简言之,计算机程序的用户界面实际上是用户界面程序的设计构思,是用户使用计算机程序的具体操作的方式方法,也是用户界面程序在计算机系统中运行的结果。常用的用户 界面通常包含操作命令、菜单、多重窗口、图标、鼠标显示等组成部分。

在使用计算机程序时,人们通常要求尽可能方便,易学易用。一项能够占有市场的软件包不仅必须具有为用户需要的处理功能,而且其用户界面应该具有对用户的友善性。对于那些具有良好友善性的用户 界面,免不了被其他开发商模仿。因此,用户界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就提出来了。

关于用户界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要区别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程序的用户界面。

所谓用户界面的计算机程序是一系列指令,属于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的用户界面是用户使用计算机程序的具体操作的方式方法,也是用户界面程序在计算机系统中运行的结果,是计算机程序运行产生的屏幕显示。显然,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程序的用户界面有密不可分的依赖关系,但同样的用户 界面却不一定来源于同一程序,即同样的用户界面可以由相互不同的、彼此无关联的程序所产生。因此不能简单的因为一个用户界面与已有的另一个用户界面的相同、相似,就直接认为是对已有用户界面程序的复制。

第二,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用户界面,可以作为作品给予保护。

著作权法的宗旨是对作者思想的表达提供保护,而不论这种表达以何种形式体现。只要思想的表达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其他构成要件,该表达就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这个意义上,用户界面是可以构成作品、成为著作权的客体的。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用户界面是用户界面的计算机程序运行产生的,是一项计算机程序作品的组成部分,就不应该单独给予著作权。为了制止对用户界面的复制,依靠著作权法禁止对用户 界面的计算机程序进行复制 当然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但如上所述,同样的用户界面可以由相互不同的、彼此无关联的程序所产生,为了实现相同、相似的用户 界面又可以避开对用户 界面计算机程序的侵害,人们完全可以开发出指令不同的程序代码。因此,通过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难以实现对相关的用户界面的完全保护。故不应拒绝为用户界面提供著作权保护。

第三,对用户界面是否提供著作权保护时,应注意到用户界面的突出的实用性功能,重视著作权保护中一些基本原理的运用。

著作权的保护仅延及表达,不能延伸到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概念本身。用户 界面的设计受到计算机程序应该执行的功能、计算机硬件配置等因素的制约。界面中的组成元素必须基于功能最优化设计的目标来选择,因而往往不存在可合理替代的设计选择。用户界面一些方面的表达可供选择的数量也很有限。因此,在分析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确定其保护范围时,应注意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衷达、思想和表达同一、场景原则等基本原则和原理的运用。深圳普联技术公司诉深圳吉祥腾达科技公司侵犯其TL - R460路由器用户界面著作权案中,法院正确运用了上述基本原理,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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