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 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因此,具体而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文档。
1.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 条指出,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可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即目标程序;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即源程序。
计算机工作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它只能识别和执行以二进制数表达的指令,并处理以二进制数表达的数据。早期开发的计算机程序相对简单,往往直接采用二进制数的表现形式,即目标代码的表现形式。但二进制数形式难以被人理解,更难以被人记忆,用它来编写程序极不方便。后来人们开发出了二进制数指令的符号化表现形式——比较接近于人类自然语言的汇编语言以及各种程序编制高级语言,即源代码语言,作为开发过程中表示程序的处理逻辑步骤的表示工具。当程序以源代码的形式开发处理后,通常要利用计算机系统将其“翻译”成可供机器执行的目标代码。因此,所谓程序的源代码,就是指程序在其开发过程中的表现形式,是用低级编程语言或者高级编程语言表示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程序的目标代码,则是从源程序经过汇编或者编译而形成的用二进制表示的代码化指令序列。
因此,一项计算机程序通常具有目标代码和源代码两种表达形式。在把计算机程序作为著作权法客体时,一项程序中以目标码表现的目标程序和以源代码表现的源程序均为著作权法的客体;就二者的关系而言,一项计算机程序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是同一作品的两类不同表现形式,应作为同一作品给予保护。
2.文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 条指出,所谓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
可见,文档是为开发或使用软件而编写的文字、图表方面的材料,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更多地表现为文字。正因如此,不少国家著作权法把文档归类为文字,作为文字作品来保护。“不过,一项计算机程序与该程序的相关文档是一项与软件的表现不可分开的组成部分。而且,它们本身又经常在相互转化、相互渗透,过去被认为是文档的成分有时就转入程序中去。在软件自动生成技术越来越发展的情况下,程序和文档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不那么明确了……不应把程序与与其相关的文档作为两类作品分开实施版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