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的程序要件
1.确认不侵犯著作权案件起诉的一般要件
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确认不侵权之诉,应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即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侵权民事争议。
2.确认不侵犯著作权案件起诉的实质要件
原告收到了权利人发出的侵权警告或声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确认的对象,并且该对象要与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或声明相一致;如果不提起确认不侵杈之诉,将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
3.确认不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管辖
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侵权纠纷,应依据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 条规定,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侵权行为地一般理解为被指控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通常是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住所地。
(二)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的实体要件
实体上,要确认不侵犯著作权必须同时满足两项基本要件:一是被告或者原告能够提供有效的权利依据;二是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其使用属于有授权的合法使用。
1.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确认不侵权之诉最早是知识产权案件中出现的典型案件类型。学理上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也称否定或消极的确认之诉,是指在权利人指控侵权却又迟迟不起诉时,允许被控侵权行为人通过请求法院确认其受指控的行为并不侵犯权利入权利的一种诉讼。
当然,法理研究往往是超前的,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对确认不侵权之诉进行规范。只有最高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明确规定了确认不侵权纠纷,此外,就是最高院《专利权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通常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侵权之诉范畴。侵权之诉的原告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告为知识产权使用人,而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之区别在于原被告身份相反,提起诉讼的原告往往是知识产权使用人,而被告则是知识产权所有权人。鉴于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还不多见,特附典型案例如下,供参考。
《老公老公我爱你》(以下简称《老公》)由霍某作词作曲。2005 年 4月1日,霍某与x 公司订立《音乐作品著作权 转让使用合约》(以下简称《使用合约》),霍某将歌曲《老公》之著作权使用权独家授权于X 公司。
2005 年 7月8日,L 公司与x 公司订立《协议》,约定双方在无线通信(铃声下载、彩铃等)等领域合作,X 公司将自身拥有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作品授权 L 公司在上述领域使用,X 公司保证拥有向L 公司提供的所有影音作品的完整著作权及邻接权,并提供授权作品及清单……除该《协议》外,L 公司还提交了《版权所属登记表》一份,所列作品中含有歌曲《老公》,x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协议上签名。
2006 年 1 1月8日,霍某与x 公司订立《合作协议》,约定:霍某将其作词、作曲的《老公》之经营权、使用权,除其本人外授权于x 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独家经营和使用;在无线增值领域里,X 公司对上述两首歌曲产生的经济利益孟30%归霍某所有,霍某对上述两首歌曲所产生的经济利益30%归 X 公司所有。
2007 年 3月15日,霍某委托律师向与L 公司具有合作关系的F 公司、S 公司、w 公司、N 公司、G 公司发函,称:霍某发现上述公司通过中国移动各省运营商平台向各地区公众提供霍某的歌曲《老公》之彩铃下载服务;霍某享有《老公》的词鮪著作权;上诉公司在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信息 网络向公众传播霍某享有著作权的曲目,侵犯了霍某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霍某要求上述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霍某尚未就歌曲《老公》提起侵权诉讼。此前,法院已判决认定L 公司在铃声下载服务中使用霍某的另一首音乐作品不侵权。L 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使用《老公》不侵犯霍某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霍某对x 公司使用歌曲《老公》的各项 行为是明确知晓并以实际行为表示认可的,X 公司有权自行和授权他人使用歌曲《老公》。X 公司对L公司与他人合作提供铃声下载服务的行为表示认可,故 L 公司对该歌曲的使用行为具有合法依据。法院支持了L 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使用《老公》不侵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2.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的审理思路
确认不侵权之诉本质上属于侵权之诉范畴,其与普通的侵权之诉不同之处关键在于立案审查。目前仅有最高院专利司法解释提到了受到侵权警告后可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条件和时间。著作权案件也可以类比参照。
上述案件的背景是:霍某曾为X 公司的签约歌手,后双方在合作中发生纠纷,霍某提出解除与X 公司的合同,并引发了一系列的后续纠纷。L 公司曾于X 公司处取得授权,可提供在相关运营商平台使用歌曲《老公》作歌曲铃声下载的服务。由于霍某与X 公司的纠纷迟迟无法得到解决,而霍某不断向L 公司的合作方发送使用歌曲《老公》侵权的警告函,造成L 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该案中,霍某自2007 年 3月起发出侵权警告函,直至2009 年本案诉讼时也未向L 公司提起侵权诉讼,造成L 公司就歌曲《老公》的授权合法性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明确 L 公司的授权行为是否合法,L 公司才提起本案诉讼。
此外,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与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是一致的,都是审查作品使用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合同或法律依据,若是存在相应依据,则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若是不存在相应依据,则使用行为非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