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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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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一份完美的专利评价报告?只谈技巧

专利评价报告在专利侵权案件和专利无效案件中作为官方所出具的一份具有权威性的证据材料,广泛适用于专利案件,但在实务中,如何发挥这份官方报告的最大价值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了。作为我们团队来讲,我们常年使用专利评价报告和专利司法鉴定报告等,为此,我们愿与您共享我们在专利评价报告方式的实务经验。
 
专利评价报告
 

首先,你需要了解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因为了解了制度才能理解后面的技巧部分: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经实质审查,只经过初步审查或登记注册(相当于形式审查)即授予专利权。因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具有审查周期短、审批程序简单、费用低、有利于专利快速市场化的特点。但是,有一利必有一弊,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未经过实质审查,只有初步审查,其专利权相对不稳定。在遇到专利权纠纷时,还必须要辅之以专利权评价报告来对其稳定性给与评价。该制度是对初步审查制的完善与补充。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分析评价,还有对授予专利权的其他实质性条件的分析评价。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评价报告。
 
  2001第二次年《专利法》修订时建立了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时完善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001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在执行这一规定时,针对“应当”的理解,2001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函字第2号作出具体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作出的,主要针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导致中止诉讼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出具检索报告是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该司法解释所称“应当”,意在强调从严执行这项制度,以防过于宽松而使之失去意义。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但对于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无其他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对于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只能由专利权人提出检索报告请求。对于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由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评价报告请求。
 
  专利权评价报告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并且请求人缴纳足额的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其中以请求书的提交时间和缴足请求费的时间中较晚的时间作为起算时间。
 
  一方面,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法庭据此来判断该专利权的稳定性,决定是否中止诉讼。另一方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帮助权利人等认识该专利权的稳定性,既可以使专利权人避免盲目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又可以使相对人避免进行没有价值的受让专利权、订立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行为。
 
  了解了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就可以在事关知识产权的活动中有效利用专利权评价报告,避免盲目性。

那么高潮来了,如何制作一份价值超高的专利评价报告呢?
 
 
  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新法之前的专利法只是规定实用新型可以作检索报告。所以这也就是2009年10月1日实行的新法与老法的不同之处。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是2400元。
 
  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外观设计专利确实无需实质审查,所以授权速度非常快,基本上100%授权,时间也差不多半年左右。不能怪你不懂专利法,因为确实很少有企业或者发明人知道: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如果要凭借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去起诉他人、维权、申请海关备案登记等等,必须持有一份评价报告——注意,必须是一份正面的评价报告,也即是说,这份报告所载的内容是,你的专利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才能有效。
 
  评价报告只有两种结论,正面、负面。出现负面评价结论的,往往是由于所申请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新颖性(很早即有人申请了、公开的技术),或者不存在创造性(结构极为简单、设计粗糙简单)。这不能怪你们,专利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鲜玩意儿,因为你们可能神圣地以为获得了一件授权了的专利,就等于尚方宝剑在手,可以乱战群魔——错了,专利能否实施(比如起诉他人),完全取决于专利本身的稳定性,体现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那就是必须有一份正面结论的评价报告。
 
  你自己来弄的话,很费力,如果不在北京,那就更吃力了,可以委托资质较好的代理机构去申请。官费就是上面的2400,代理费视不同的代理机构而定,从申请到拿到报告,大概2~3个月。
 
  如果你拿到了一份负面结论的评价报告,别急着哭,还有一次申请重新检索并出具评价报告的机会,但是必须在拿到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否则就真的一张废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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