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损失的金额确定的规则,主要有以下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 号)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规则,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额应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实际损失;
(2)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5)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6)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和原告代理律师应该根据上述规则合理确定诉请请求的金额,避免过高或过低。过低对原告不利,过高则法院要求原告承担部分诉讼费用。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规则,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败诉方承担,但判决的赔偿额与原告主张的数额存在较大差距时,法院应会考虑原告诉讼请求与判决金额之间差距大小的基础上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在上述因素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诉讼时效问题。一般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效只有两年,起诉时要注意: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内,可主张所有侵权损失;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已过两年,只能主张起诉之日前两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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