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5-07-06

浏览次数:0

关注微信

(扫描二维码)

联系我们

手机:133 1087 3110

免费咨询热线:0755 867 09 110

邮箱:amy2542@163.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61号卫星大厦8楼803室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二)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认为:
 

赔偿损失


对于赔偿损失数额标准如何确定,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予以明确,即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


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不低于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的合理费用”以及“定额”四种方法赔偿方法,然而上述四种计算方法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


如第一种,要计算权利人的损失必然包括研发成本、现实利益损失以及将来的竞争优势。但实际上,权利人减少的营业额不一定全部是侵权人造成的,有的案件,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推向市场,其可得利益的数额难以计算,另外,市场的容量究竟有多大,往往也存在着模糊性;


第二种,前提必须查清侵权人的销售额以及产品的平均利润率,而这两项往往并不容易查清,且侵权往往还导致商业秘密不同程度地外泄,使得情况更为复杂;


第三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多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被许可使用人之间关系密切,其许可使用合同以及许可使用费的真实性往往难以采纳;


第四种,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但也是主观随意性比较大的一种判赔方法。其优点在于简便易行,缺点在于很难切实做到因案而异。


在赔偿问题上,我们认为,第一,应明确权利人有权在上述四种赔偿方法中作出选择,权利人不愿选择或无法确定时,可由法院通过适用法定赔偿的办法酌定赔偿额。第二,应明确侵权人亦有义务提交相关财务账册资料,侵权人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在法定额度内酌定较高的赔偿数额。第三,应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如果存在故意或恶意侵权,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支付不超过2倍的附加赔偿,以从根本上解决“十赔九不足”的缺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认为: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两种损失的计算方法,即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赔偿额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7 条又确立了酌情确定赔偿额的方法,即:“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在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中,普遍会出现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均无法查明的情况,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一律采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来处理,而侵犯专利权案件确酌情赔偿的数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修改的《专利法》为100万元)。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权利人反映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甚至无法补偿维权成本的现象。虽然《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7 条同时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但是由于这种方法比较原则,实践中很少采用。确定的赔偿数额不足,不仅打击了权利人的维权信心,也对审判工作的权威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最高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指导性意见,提高赔偿幅度及标准,进一步加大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损害赔偿力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认为: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的实际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因案而异。


根据《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给出的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我们将其归纳为: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赔偿额,这种赔偿的计算方式要求侵害人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对于违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违法、出卖的收入为赔偿额;对于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赔偿额。


当利润率无法查明时,可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比如在西安中院判决的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与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责任的中冶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就是按评估机构评估后计算的损失。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赔偿额。使用该方法计算赔偿数额,应防止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相串通虚构许可使用合同及许可使用费,以向侵权人收取巨额赔偿。


4.定额赔偿。在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无法查明时,我们参照相关情节酌情在50万元内确定损害赔偿额。比如西安中院审理的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起诉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就是采取了此种计算方法确定了50万元的赔偿额。


5.当事人自愿协商赔偿额也是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在不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有权决定自己合法权利的取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认为:


对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是以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所认定的侵权损失作为赔偿数额。


在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公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湘铝公司的损失进行鉴定,核定的损失为1千万元,河南铝业向湘铝公司支付了232万元款物,在之后的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判决河南铝业向湘铝公司赔偿剩余的768万元。该案在二审中以调解方式结案,但二审法院调解时也是将该768万元作为调解的基础来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的。


二是在存在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即使侵权构成,也只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而不另判赔偿。比如胡江耀诉被告杨利、张红云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张红云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内,擅自离职从事同类工作,系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按照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支付违约金5万元,对于同案被告杨利,因其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因聘用张红云及利用原告的补发技术经营补发业务,构成侵权,应停止聘用被告张红云及利用涉案技术。


由于被告杨利与原告未签订书面合同,更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法院并未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此种判法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三是法院根据侵权行为及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如在岳阳市红乔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仇俊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结合鉴定报告中关于被告利用涉案商业秘密所获毛利,以及原告因调查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