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少企业家内心存在一个误区:只要是公司的客户名单,就都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三条指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 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客户名单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该是包含客户的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 定客户。
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难题普遍存在
很多公司普遍面临一个难题:公司员工尤其是销售经理,全面 负责公司对外 与客户沟通联系、业务交流工作,对公司的客户信息 了如指掌,一旦其离开公司跳槽到与原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其利用已知的原公司客户信息,与客户取得联系,利用更大的优势将客户吸引到新公司。而其并 不需要像公司竞争对手那样,采取窃取载有原公司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载体的手段,来获得公司的客户信息,其只需要在客户公司网站上找到公司的业务联系人、联 系电话,取得联系即可。而原公司却很难举出证据证明该员工采取了哪些不正当手段,此亦即客户信息的特殊性,即公司客户具有流动性,客户和不同服务提供商之 间开始、变更或终止业务关系都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
客户名单保密性要求
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 也必须具有秘密性。如果该客户名单通过公开渠道很容易取得,行业内的一般人员不用费多大的力气就能得到,那自然称不上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 一定的保护措施。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但保护的措施并不要求万无一失、天衣无缝,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即可。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纠 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的 相关规定,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 得的普通客户的名单。
2.单独的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 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
3.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应是权利人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 时间的投入,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
4. 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或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而获得。 5.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还应注意考虑权利人开发客户名单所耗费的人力、 财力以及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思维思路
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客户名单 具有特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的名单。
2.单独的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的内容 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
3.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受法律保 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应是权利人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
4.客户名 单具有秘密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或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而获得。
5.审查 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还应注意考虑权利人开发客户名单所耗费的人力、财力以及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客户名单侵权诉讼时应举证的证据思路:
权利人主张其公司的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1)该客户信息中包括有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且原告公司为开发该客户信息付出了人力、物力和时间;
(2)形式为客户名册或者是保持了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3)该客户信息给原告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 原告公司为保护该客户信息采 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但是本案原告公司未能提供其与客户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相关依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不 证明其主张的客户信息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有据。
公司的客 户名单,尽管包含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表现为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 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但如果公司未对该客户名单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即使该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具有经济价值,仍不构成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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