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企业中的受雇人员,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出于损害本企业所有人之意图,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因雇佣关系掌握或获取的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泄露给他人的,处3年以下监禁或罚金。
2.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出于损害本企业所有人之意图,为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与前款相同的刑罚:
(1)通过下列方式,擅自获取或保全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的:
(a)使用技术手段,
(b)制作该秘密载体的复本,
(c)盗取载有该秘密的物品,
(2)将通过第1款所称之泄露行为或依第1项通过自己的或他人的行为获取的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取得或保全的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擅自加以利用或告知他人。
3.未遂是可罚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即如:
(1)行为人以此为营业的,
(2)行为人在泄露时知道该秘密将在国外利用,
(3)行为人自己在国外实施第2款第2项的利用行为。
5.前述行为,告诉的才处理,但刑事追诉机关因对刑事追诉具有特殊的公共利益而认为应当依职查处的除外。
6.准用《刑法典》第5条第7项的规定。
了解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方式可查阅:http://www.0755lvs.cn/shangyemimi/20091118/2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