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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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鉴定结论不为唯一证据

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鉴定结论不能成为定案的唯一证据,鉴定机构和结论也不应该有级别之分。

 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目前在很多程序上都采取委员会制度,最后取决于投票表决,只要整个鉴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其表决结果就应该认可,确立这个观念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一些重复鉴定的问题。合乎资格的人组成了一个鉴定委员会,按照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就是合法的鉴定结论。此外,鉴定不应分级别,这样可以减少一些争议,只要合法,鉴定效力都是一样的。

程永顺:鉴定机构应该只对技术问题做出鉴定,至于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属于法律问题。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鉴定结论往往成为法官定案的唯一依据,这就进入了一种误区。其实,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是否采信,应由法官决定。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技术鉴定问题,实际上类似于检索,只应该要求技术鉴定人员达到一定的资质,在程序上合法,他们就有权利做出鉴定,并且不应该分等级,因为这是一个对事实的认定,技术鉴定解决的只是事实问题,没有必要分成级别。但是鉴定结论应该质证,即鉴定人应该出庭,当庭质证,最后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如果鉴定结论没有经过质证,而在司法过程中被采信是不合法的。

戴敬辉(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鉴定部负责人):对商业秘密的侵权,不论其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采用技术专家当陪审员的做法值得借鉴。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可以协助法官审查鉴定意见的正确与否。鉴定人的意见,可能主观性较强,如果有一个同类型的、同专业的专家当陪审员,就可以通过其知识以及质证等程序,协助法官对鉴定人的结论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

董建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现在法院对鉴定问题逐渐淡化。比如说我们可以采取陪审员制,可以把专家请进来,通过专家解决一些技术上的问题。另外,现在法院也肯定了专家证人出庭质证的做法,就是双方可以让各自的专家证人当庭对技术问题做一个详细的辩论,还可以采取一些专家论证的方式,可以帮助法官做出初步判断。至于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或是商业秘密犯罪,当然应该是法院判断的问题。对于鉴定问题,我们采取的态度是,鉴定结论只是作为判决时的一般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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