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行政查处,主要有以下规定: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2)第五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
(3)第六条规定,“对被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换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扣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一)扣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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