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关于打假的规定
“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是民法所确定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平等,是指当事人都是以平等主体的资格介入民事活动, 他们能够自主地支配所属的财产,能够按照自己意愿订合同,都应当依法履 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
公平,主要是指在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承担民事责任方面要公正、平允、合理。
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价值形态看,取得某种利益必然支付某种报酬,侵害某种权益必然赔偿某种损害,而给付的标准是等价值。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言 行一致,表里如一。
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信守承诺。民事活动 违反了上述原则,就可能导致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甚至会产生民事责任问 题。
《民法通则》还规定,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 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公民、法人的著作权 (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 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因产品质 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如果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了假冒伪劣产品,则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民 事责任,这就相应地完成了一项民事打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