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商业贿赂”这一术语首先是作为学理概念在学者在著述中出现的,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对商业贿赂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但该法本身并没有使用“商业贿赂”这一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后,为教学、科研及实践的需要,学者们先后出版了一些关于竞争法的著作。学者们在自己的著述中用“商业贿赂”一词概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学者还明确给商业贿赂行为下了定义。例如,将商业贿赂行为界定为“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占领市场的行为。”根据此定义,商业贿赂行为指的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的贿赂行为。但只限于行贿行为,不包括受贿者的受贿行为,也是包括购买者在交易过程中的贿赂行为。也有学者将经营者购买商品过程上的贿赂行为纳入商业贿赂行为的范围。1996年11有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在我国立法中第一次使用了“商业贿赂”的概念,并对商业贿赂的法定含义进行了界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根据该规定,商业贿赂不仅包括销售者的贿赂行为,也包括购买者的贿赂行为, 但不包括受贿者的受贿行为。此后,很多竞争法学著作都有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司法部统编教材,《竞争法》将商业贿赂行为界定为“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法例解与适用》将商业或者购买商品,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以上是学者们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虽然在表述上有所差异,但基本意义是一致的。即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1)与其他贿赂行为相比,商业贿赂是贿赂的表现形式之一,因而具有贿赂的一般特性。例如,无论是政治贿赂还是商业贿赂或是日常生活中其他形式的贿赂,行为人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过失行为或被勒索的不得已的行为均不构成贿赂。这是各种贿赂形式的共性,是贿赂的特点。但是,商业贿赂也是以下3点不同于其他贿赂的地方:
第一,商业贿赂的目的不同于其他贿赂的目的。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商业行贿与其他行贿区别的一个主要标志,也是界定经营者的行为是不是商业行贿的界限;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营者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追逐利润。可以说,经营者的一切行为,不管是合法行为还是非法行为;都是围绕获取经济利益这个中心展开的,表面上,进行商业贿赂,经营者得无偿从自己的所得中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笔财物,是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害。实质上,经营者在进行贿赂时已经对贿赂行为的成本与收益(预期利益或要达到 的目的地)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只有收益大于成本,经营者才会进行商业贿赂。因此,贿赂选民选自己为人大代表,或是为了使国家制定与通过对某一行业、某一产业有利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如企业对某个政治集团的赞助等等。例如,贿赂是政治腐败的表现。日常生活中其他形式贿赂的目的比较复杂。既有追求个人利益的(如加薪水),也有谋求政治权利的(如提干、普级),还有其他目的(如谋求升学、出国、调动工作、迁移户口),等等。
第二,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不同于其他贿赂的行为主体。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从事商品销售活动或提供劳务活动的个人(不管是否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营业执照)也是经营者。经营者的职工为经营者的利益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实施的贿赂行为是经营者的行为。实践中有消费者(居民个人)为了买到紧俏商品或取得优惠成效条件而向销售商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情况,但这种行为以满足个人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而不以商业竞争为目的。因此,消费者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病休,但可以成为其他贿赂行为的主体。在政治贿赂行为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商业贿赂的对象不同于其他贿赂的对象。商业贿赂的对象一般是交易相对人或是交易对人之外对交易项目的面交具有对方当事人,例如,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卖方、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或承包方等。交易人之外对项目成效有决定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指独立于交易双方并与交易项目无利害关系户的第三人。一般可分3种情况:与交易双方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经纪人);与交易一方或双方有某种经济联系的单位(如控股公司);能决定交易一方或双方发展前途或能决定交易一方或双方主要负责人的前途的单位或个人(如政府官员)。一般而言,经营者与贿赂对象往往是平等的,彼此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商业贿赂中,经营者可能自由选择商业贿赂的对象,贿赂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但是,在其他贿赂中,行贿者与贿赂对象的地位通常是不平等的,彼此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行贿者可能自由选择贿赂对象,即贿赂对象往往是特定的。
(2)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商业贿赂行为与不正当销售行为、商业混同行为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样,都属于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奥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但商业贿赂行为也有以下3点不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商业贿赂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商业贿赂行为的本身违法性是指只要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不管行为情节轻重、贿赂财物数量多寡,都算违法。即没有合法的商业贿赂行为与非法的商业贿赂行为之分。商业贿赂行为的本身违法性是由贿赂行为的本身违法性决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行为、搭售行为都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因此,立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限制比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限制要严。
第二,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商业贿赂行为除违反了竞争法规定之外,还 违反了其他经济法、行政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例如,有些在账外暗中给付对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贿赂,就是一种收支不入账的行为,而这恰好是会计法及税收法等经济法律制度所禁止的。如果商业贿赂发生在经营者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之间,那么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违反了竞争法的规定,而且违反了有关行政法的规定,因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收受贿赂论处。”如果商业贿赂行为情节非常严重,就会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列的大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比较单一的,即主要是损害了竞争对手与消费者的利益。商业贿赂除了损害竞争对手与消费者的利益之外,还使国家资产、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助长行业不正之风,滋长了社会腐败现象,腐蚀了干部和职工的心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