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0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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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调查在反不正当竞争调查的巨大作用



我国在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该法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在实践操作方面则遇到了障碍,关键问题就是如何防范不正当竞争风险以及不正当竞争取证的问题。笔者曾从事过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企业在防范不正当竞争方面往往有心无力,只有在发现了问题之后才开始处理,而更多的企业则是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然而在诉讼中,能否取得确切的证据是企业能否胜诉的关键所在,不过企业在这方面同样显得无能为力。高科技企业面临的同类问题更为严重,技术泄密、销售人员跳槽、同业竞争,企业除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之外,更迫切的事情是解决取证难的问题。拿不到证据,提起诉讼毫无意义。
    商务调查作为防范和规避商业风险的重要手段,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把不正当竞争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类:
    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市场交易(包括商标侵权、冒用认证和名优标志等)的行为;
    2、具有行业垄断地位的企业指定购买产品的行为;政府机关利用行政指令,指定购买产品的行为;
    3、采用贿赂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4、虚假广告等虚假、夸大宣传的行为;
    5、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6、低价倾销的行为。
    根据商务调查的规范,上面所提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第二项之外的其他行为均可以开展调查。该类调查被统称为:反不正当竞争调查。
    反不正当竞争调查被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事前的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被称为对竞争对手的调查。通过定期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使企业可以掌握竞争对手的动态,及早防范。具体的调查内容包括: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目标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目标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情况、目标企业的销售概况。该调查是一种长期性的调查工作,调查人员需建立目标企业的档案,定期进行核实调查。一般以两到三个月为一调查周期,帮助企业掌握竞争对手的动态情况。该调查具有长期性、周期性、地域广等特点。同时需要注意在调查中的保密性,一方面是对委托人的调查保密,另一方面是对目标企业的调查,要注意不能涉及对方的商业秘密,同时如果在调查中,发现了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提交给委托人,而应该绝密保存。
    一旦发现目标企业有
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或企业发现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就可以开展了。该种调查的特点是针对性强,目标明确,同时对调查手段要求高,要求调查人员富有调查经验,多点多渠道调查,然后得出调查结果。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中,取得确切的证据是调查的关键,而做到这一点,委托人提供尽可能多的调查线索、调查人员与委托人的信息沟通、丰富的调查经验、细致的调查策划则缺一不可。
    总之,商务调查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中的应用,可以震慑试图出轨经营的企业,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目前,我公司在中国较早的开展了这项业务,并已经被众多的企业所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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