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0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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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职工和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或禁止他们在本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禁止竞业竞争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依竞业禁止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主要对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对于普通劳动者,往往是通过签订协议,约定竞业禁止业务。但是,竞业禁止协议实际是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甚至劳动的权利,所以,各国立法均将竞业禁止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使之不违反公共政策,不侵害到公民的宪法权利。

 商业秘密仅为特定的人知悉,限制非特定的人掌握和接触;对内,企业同其雇员签订保密协议、劳动协议;对外,企业同与其有商业往来的经营者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这些经营者在接触、使用商业秘密拥有者的商业秘密时,不得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

当前我国的现实是人才流动不够,劳动报酬不高,竞争不规范,用工保护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完善。因此,深圳知识产权律师认为竞业禁止应当慎用,即应当将含有保密内容的竞业禁止约定限定在除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之外的合理范围内,使得用人单位真正能够将确实属于自己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另外,在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应当充分考虑竞业禁止所限制的时间、地域和范围,以及受竞业禁止限制的劳动者的补偿给付等问题,以做到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与劳动权利和企业商业秘密财产权利的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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