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转让、许可、咨询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加以利用;经营秘密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合作经营,使用经营秘密。商业秘密的开发和利用,一方面使权利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促进了商业秘密的有偿传播,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所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仅要有效地保护自己拥有的商业秘密,更重要的是要合理利用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合作开发
商业秘密的合作开发主要是指技术秘密的合作开发,可以分为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两种形式。
(1) 合作开发。
技术秘密的合作开发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一定科技项目共同研究开发,形成了非专利技术成果。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是:①按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②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③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合作开发方各方共有。
(2) 委托开发。
委托开发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有关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在委托开发关系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依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按期接受开发成果。
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制定和实施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开发工作,交付开发成果,并提供有关技术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归开发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