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
(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表现形式之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经济行为。商业贿赂产生于经营者的逐利动机与不良的商业道德,也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及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因此,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商业贿赂现象。
例如,叛国洛克希德公司就曾向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支付160万美元的商业贿赂,又如,秘鲁等发展中国家的商业贿赂现象也非常严重。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由于价格双轨制的存在,商业贿赂在商品流通领域中逐步盛行。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的,商业贿赂已遍及各种交易环境,不只在商品流通领域,在银行贷款、资金拆借、土地开发、工程承包、项目发放等各个领域都大量存在。
表面上,商业贿赂是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私事”,一个愿给,一个愿收,对社会危害不在。但从宏观上作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商业贿赂行为损害了竞争者的利益。经营者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商品的目的无非就是想让自己的产品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但在特定时间内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某类商品(如婴儿营养品)的需求量总是有限的,一个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的增加就意味着其他经营得所占市场份额的减少。因此,商业贿赂的一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侵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行为。其次,商业贿赂行为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一般而言,如果经营者的产品质量高,供不应求,那么,经营者不可能也没必要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来销售商品。要靠商业贿赂手段才能销售的商品往往是那些缺乏竞争力,甚至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商品。向消费者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就意味着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第三,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商业贿赂中,所收或支出的财物一般不入账或用假发票入账,使得税务机关及国家其他部门无从查账。除此之外,商业区贿赂行为还有其他一些社会危害,如滋生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导致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等等。正因为商业贿赂有如此之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为世界各国立法 所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的观点是 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