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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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现状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一、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看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这就在程序法中确立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而此前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话细则对专有技术的概念作了界定,技术合同法对技术秘密作了规定。至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了严格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后国家工商局又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之作出了如下解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由此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由志有技术、技术秘密、工商业秘密发展至商业秘密,应当说商业秘密这一概念包括了以往法律规定中的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及工商业秘密等内容。

二、从商业秘密的国际法律保护看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拓宽。在成文法中,保护商业秘密是国外发达国家进入二十世纪以来的显著发展趋势,制定成文法必然要探寻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以美国为例,其1939年的侵权行为法重述将商业秘密定义为能使权利人有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可能性,是被权利人连续使用的信息;而其1979年的具有示范法性质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则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尚未使用的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这一规定与民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颇为接近,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提出了“未披露的信息”的概念,体现了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广泛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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