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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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十余年来,我国先后在《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会计法》、《律师法》以及司法解释和各种法规、规章中,规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已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情况下,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由于商业秘密靠其拥有者本身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才能享有独占权。因此它得不到法律(指专利法)的保护,只能一靠自然保护,即用保密手段;二靠合同保护。合同保护又可分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企业对内部的员工订立技术保密合同,规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则是通过与对方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用保密条款,规定技术的接受方负有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凡违反合同中保密条款的,将受到有关合同法律的制裁。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有意识地将在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同时,适当地有选择性地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护之中来。这项工作对不同的企业还需要不同处理、进一步实践。总的来说,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保护各自的商业秘密,以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第一,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二,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侵权人应承担被侵害的权利人因调查该侵权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侵权人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按《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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