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因此按照专利行政诉讼被告来划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三大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以及以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但实践中主要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主要包括:
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案件。
根据《专利法》第41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做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的案件。
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文件。在进行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被视为无反对意见。对作出意见陈述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专利权人的陈述意见不能驳倒无效请求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同对待被视为无反对意见一样,便有可能作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