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原告针对侵权现象进行知识产权调查取证极为困难,取证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诉讼效果,尤其是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换言之,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侵权证据收集得是否全面、准确、充分,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与否和计算损害赔偿的重要根据,并直接关系到法院最终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
具体到商标权侵权案件,原告提交法院的证据主要包括三类证据:1.权利证据, 2.侵权证据 ,3.损害赔偿的证据。
关于第一类权利证据,原告相对容易提供,其提供的权利证据通常需要证明:
(1)原告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是适格的原告;
(2)该知识产权在中国合法存在并有效。
(1)原告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是适格的原告;
(2)该知识产权在中国合法存在并有效。
第二类侵权证据是用于证明侵权人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指控的侵权行为;
在这类证据收集方式和证据运用的策略上,笔者提出三个律师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一是关于申请法院取证的方式。根据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中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在具体商标诉讼中,为了得到较为确凿翔实的商标侵权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其目的是弥补当事人取证的不足,获取更多的有关被告侵权的证据。
二是关于间接证据的运用。所谓间接证据,是指原告在不能获取侵权的直接证据,至少应该提交可以使法院确信被告可能存在长期持续侵权行为的间接证据,从而使法院能够依据逻辑推理判断被告实施长期侵权行为的可能以及合理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例如:原告所要证实的是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是仅仅这一次,而是一种持续性和长期性的行为。原告因一次侵权之外的其他直接商标侵权证据,就只有转而采用间接商标侵权证据证明的方式。
从原告提供的种种证据的相互印证、被告提供证据之间的相互矛盾,使法院对被告的抗辩产生疑问,并合理推断并相信原告提出的被告存在长期和持续性侵权的这一观点。充分运用间接证据,以此说服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内心确信,判断被告侵权的非偶然性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
从原告提供的种种证据的相互印证、被告提供证据之间的相互矛盾,使法院对被告的抗辩产生疑问,并合理推断并相信原告提出的被告存在长期和持续性侵权的这一观点。充分运用间接证据,以此说服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内心确信,判断被告侵权的非偶然性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
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由于侵权者侵权手段的多样化和隐蔽性,对于权利人,商标侵权证据调查取得难度尤其高,因为许多侵权证据是权利人无法接触到的。因此,办案知识产权律师通过提出大量的间接证据的方式,使法院通过逻辑推理认为被告的确存在多次侵权的可能性,从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而被告此前如果没有侵权的话,理应提出其以前商品的品牌、包装、单据等证据,从而推翻原告的这一论断,这样的证据相对于让原告证明被告侵权要容易的多。然而被告却始终不提供其使用的是自有商标的证据,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提出如此多的间接证据的情况下,理应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其此前没有侵权,但被告未举证证明,从而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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