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第五十二条根据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将商标侵权行为分为四类: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其中又包括四种情况:
①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因过失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这种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三种情况:
①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②擅自只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③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指除上述三种行为之外的其他一切行为,包括生产、组装、拼制冒牌商品的;采购、介绍、批发和零售冒牌商品的;以冒牌商品参加各种类型的展览会、订货会、洽谈会;单位或者个人为商标活动提供银行账号、合同书、场地、发票、代签合同、出具证明等方便条件的;生产、制造或者经销假冒商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采用欺骗手段,利用广告媒介宣传、推销冒牌商品等。
明确了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后,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时,我们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与《民法通则》中对于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区别开来。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除《商标法》或者《商标法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并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也不以损害事实为前提。
(2)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以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为准,而不能以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图样为依据。
(3)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不能以方产品质量的好坏高低作为判断标准。
(4)认定商标侵权行为,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产品上或产品包装物上标明注册标记为取舍。
而在商标侵权调查的过程中就需对商标侵权的类型进行分析,在了解清晰其侵权的类型后,就可以更好的有针对性的进行商标侵权调查及后期的商标侵权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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