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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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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证据:商标律师

当事人因商标权益纠纷诉诸法院,法院要针对当事人的主张作出公正的裁判,首先必须查明案件的事实,以明确当事人商标纠纷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发生争议的 原因,分清谁是谁非,从而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无论是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主张的可信度,还是法院为作出客观、公 正的裁判,都必须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在某种程度上讲,证据是诉讼的灵魂。
一、构成商标诉讼证据的条件
证据是证明的根据,是用已知的事实来查明未知的事实,这个已知的事实即为证据。在商标诉讼中,诉讼证据就是能够证明商标纠纷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即证明商 标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真相的事实。诉讼证据是已知的事实,但以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为前提;如不能证明,则不是诉讼证据。因此,商标诉讼证据包括两方 面内容:一是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是诉讼证据的内容;二是证据事实是赖以表现的载体,是诉讼证据的形式。总之,诉讼证据事实是它的内容,证明载体是它 的形式,没有实际内容的诉讼证据就不能成立,就毫无意义;若无载体则无法为人们所认识和运用,就不能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统一整 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商标诉讼证据,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客观存在的事实,就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任何案件的争议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与一定的人和事相联系,当事人之间商标纠纷的发生,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发生、变化和造成的后果,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都必然在客观上留下痕迹,或者反映在人们的头脑里,所有这些都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意 志为转移的。凡属假定、猜测、推想等主观范畴的所谓事实,都不能成为商标诉讼证据。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还必须是准确的,是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如果是真 实的但却不准确,也不能作为诉讼证据。这就是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作为商标诉讼证据的第一个条件,也是最重要的条件。
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汇丽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森林王木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上海汇丽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为证明其生产的 “汇丽”牌强化复合地板是具有特殊耐磨层的高科技室内地板装饰材料,曾多次获奖,深受消费者欢迎,其证据15是7位专家的意见。被告(深圳森林王木业有限 公司)在质证时提出,证据15所反映的是7位专家的个人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法院认为:原告证据15系学者的学术观点,尚不属于可以证明的事实;在本 案,该证据的证明力不充分,法院不予确认。①


(二)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
客观的事实很多,但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商标诉讼证据。只有与商标纠纷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诉讼证据。这种联系的主要表现是:

(1)与案件的主要事实有联系,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相联系。

(2)与案件的次要事实相联系,即与主要事实以外的但又属于案件范围的其他事实有联系。例如,案件的管辖、当事人的资格等等。

(3)与案件的否定情况相联系,即证明本案的事实不存在,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真实,等等。

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客观性的一种表现。这就是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汇丽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森林王木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对深圳森林王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复合地板、强化 复合地板相关质量的证据不予确认。法院认为:被告部分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主张的事实,证据不具有关联性,证据的证明力不充分。被告证据1、2所表述的是纤 维板的定义;纤维板的原料(分为木材纤维原料和非木材纤维原料);纤维板原料的树种;在森林资源减少和对纤维板需求量增加情况下对非木材纤维原料的采用; 半纤维素含量很高的原料的吸水厚度膨胀率较高。被告证据5所表述的是美国废木料的三方面来源(包括城市固体废料、建筑与拆毁废料、木材及纸张加工剩余 物),其中的一部分回收后用于制造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等建筑装饰材料。被告证据6表述的是对19种强化复合地板的甲醛含量、吸水厚度膨胀率、静曲强度、 弹性模量、含水率、内结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表面耐磨、表面耐划痕、表面耐香烟灼烧、表面耐冲击性能的测试结果,其中少数产品吸水厚度膨胀率高,两种产 品甲醛含量较高,部分经销商混淆价格、产地、产品档次。被告证据7表述的是某住户因在厨房角落堆放装修剩余的粘合剂904胶、油漆,致使甲醛浓度升高,全 家中毒;北京市每年因有毒建筑材料引起急性中毒事件约四百余起,中毒人数一万余人,建筑材料引起中毒的原因之一是国外部分有毒建筑材料(包括纤维板)转移 到我国生产和推销。被告证据8表述的是原告在广告中声明,高度潮湿是“汇丽地板”的大敌,应尽量避免;若要带水拖抹,应尽量拧干。
分析上述证据内容,证据1、2纯属理论界、学术界对纤维板及其生产原料在理论上的阐述,其中已经明确表明纤维板生产主要使用木纤维原料且树种很多。即使是 在表述甘蔗渣被作为纤维板原料、吸水厚度膨胀率高时,也是附加诸多限制条件的。证据5仅仅反映美国对废木料的回收利用。证据6仅仅反映少数强化地板的吸水 厚度膨胀率和甲醛含量较高,少数强化地板经销商有欺诈行为。证据7仅仅反映黏合剂类装饰材料甲醛含量高,部分进口纤维板已成为室内污染的来源之一。证据8 仅仅反映原告要求“汇丽地板”的用户避免高度潮湿。故由上述证据内容,不能引申出不论是否存在理论研究与实际生产上的差异,也不论是否存在等级、制作成 分、产地、生产者上的区别,强化地板均以甘蔗渣或废木料为基材,且吸水膨胀率高、甲醛含量高、危害身体健康、价格背离价值的结论。


被告递交的证据4、9、12的内容本身与本案争议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虽然是客观事实并且与案件有内在联系,具备了以上两个重要条件,但不一定都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这里还存在着证据的许可性问题。根据《商标法》、《民法 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对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着特殊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证据,才能被承认,才允许在诉讼中使用。对于那些不 具备特殊条件的事实,虽然也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却不准许作为诉讼证据,发挥不了证明的作用。例如《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 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这是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要求。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 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就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就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没有成立。如 果发生商标使用许可纠纷,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时,就必须以书面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的成立;否则,就认为没有成立商标使用 许可合同关系,即《商标法》不允许使用口头允诺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这种关于诉讼证据许可性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所特 有的,对维护商标领域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是客观存在与案件有内在联系并被法律准许使用的证明材料,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才能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成为民事诉讼证据。无 论是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自己调查收集的,都必须遵照取得证明材料的法定程序。取得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不仅能保 证真实有用的证明材料进入诉讼程序,而且为维护社会秩序和诉讼秩序所必需,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收集的混乱现象和违法行为,以免给取得必需的证明材料造成损 失。
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汇丽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森林王木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对深圳森林王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复合地板、强制 复合地板相关质量的证据3、证据11不予确认,法院认为:被告部分证据不能证明来源合法和内容真实,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其中,证据3的内容虽与本 案争议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但被告不能证明该证据的来源合法,也不能证明该证明机构及其证明的内容具有权威性,且此类证据仅凭传真件难以判断其内容的真伪。 证据11因不能反映该强化地板的来源及浸泡过程而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④


二、商标诉讼当事人举证
(一)起诉条件对附具证据材料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1.起诉条件
起诉条件,是指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必备要件。原告的起诉有可能导致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但是否能够真正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 查。凡经审查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即予以受理,否则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包括对起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审查。对起诉形式要 件的审查,主要是审查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遗漏或者错误。当人民法院发现诉状有遗漏或错误,如表述不明或者地址不详以及事由不具体时,应当通知起 诉人补正,但不能据此作为拒绝受理的理由。除审查形式要件外,还要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 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凡不符合上述四个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均简称为《适用意 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受理后才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起诉的条件,是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角度出 发,未对证据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 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从而使有关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提出反诉时将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作为起诉条件范畴,使之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时限相适应,形成一种必要的程序机制。

2.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商标诉讼,就双方的事实主张而言,双方均负有相应的举证负担,但在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始终由特定一方当事人负担,即: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 任。当原告起诉时,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对此,应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 程中,如对原告提出的主张予以否认、辩驳时,被告可提出相应的证据,如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提出反诉的,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诉讼中第三人对其参加诉讼所依据 的事实以及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其有责任对自己在参加之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一般限于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某种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其承担实体义务而使其 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处于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各自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如果数个 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个人承担某一对数个当事人都产生影响的举证责任,即可视所有必要的共同诉讼人都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一般来讲,共同诉 讼人应各自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个共同诉讼人提出的证据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所主张的事实有证明作用,并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则可免除其他人相应 的举证责任。总之,凡有事实主张必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为败诉危险分担。这主要是因为,举证责任是法律预先设定的一种法律后果,它要解决的是在某一待证事实是否存在难于查明,而法院又不能拒 绝裁判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问题。对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来说,诉讼开始时负担的实际上是一种潜在的举证责任,由于存在当事人的举证活动 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这种潜在责任一般不会转化为现实,因此,举证责任又是一种可能发生的败诉危险。从证据法设置举证责任制度的目的来看,主要是着 眼于解决当出现事实发生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作出裁判,即将不利诉讼后果确定其最终归属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只要当事人能够举出证据以证明事实 的真实性并为法院所接受,或者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也能查明案件事实,此时的结果责任不存在转化为现实的可能。但是,倘若该事 实在诉讼终结时未被证明,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就需要依据预先设置的举证责任,将不利的诉讼后果判归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规定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承担;二是指当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时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以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仅制约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起诉是否被受理,还制约着当事人的主张能否胜诉。

(三)举证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当事人有责任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及时、积极、全面、正确和诚实地举证,是对当事人规范举证的要求,当事人凡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以上规定在对当事人举证提出要求的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关于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 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例如在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对原、被告超过指定举证期限、不全面、不正确以及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不予采信。
例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皖民之初字第03号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确认如下:原告提供的第1050551号“21金维他”商标注册证 和第595941号“21SUPER-VITA”商标注册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此,本院予以认定。至于原告庭审后提交的“21SUPER- VITA”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和其产品的包装盒,因其超过指定举证期限,故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被告提供的原告商标属于不当注册,其撤销申请已被国 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21金维他”曾于1988年被收入《中国药品标准品种汇编》和《江西省药品标准汇编》,对此双方均无异 议,应予认定。被告提供的数个至2001年3月底前使用“21金维他”通用商品名称符合有关部门批准及其制售“2l金维他”药品合法的证据,因其系有关药 品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商标专用权之间并无关联,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原告提供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国药标字 XG-005号国家药品标准(药典、国家标准)颁布件,庭审中,被告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予以认定。 《中国药品标准品种汇编》和《江西省药品标准汇编》中并未涉及“21SUPER-VITA”注册商标。对此,本院亦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损失依据和计算方 法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⑦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事终字第9号,对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迎驾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证据的确认。


该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轮公司基于合同从三桥公司受让 “老槽房”注册商标,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并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其已经合法取得了“老槽房”商标专用权。合议庭当庭注意听取了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并指导上诉人当庭充分展示了其诉称被上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商标权等的诸项证据。为了慎重起见,合议庭全体成员亲赴商标局调 查,进一步核实该商标转让的程序和实体等法律与事实问题。而后,合议庭经反复认真评议确认所争议的商标转让及所办理的手续,是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办理的,在实体和程序上均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转让的规定。迎驾公司以双轮公司受让商标专用权的目的是抢占市场,排斥其合法经营活动,构成不正当 竞争和商标权滥用为由的抗辩,进而否认双轮公司的权利主体地位的主张,缺乏充分、扎实的证据支持。其中,迎驾公司支持其抗辩主张的主要证据《联合开发“老 糟坊”系列酒合同书》系复印件,由于签约双方均否认其真实性,且该复印件虽经公证证明与原件相符,但合同签订行为、合同内容等法律事实均未得到证明,故本 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三桥公司分别于2001年5月27日、5月31日出具的两份证明材料,出具时间相近,但证明的内容完全相反,而且三桥公司与双轮公司 在另一案中互为原、被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其相互矛盾的证言,本院均不予采信。即使上述证据属实,亦不足以证明双轮公司受让“老槽房”商标具有恶意。 迎驾公司所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能支持其抗辩主张。

三、商标诉讼证据的收集
根据《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除属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外,商标诉讼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提供。因此,发生商标权益纠纷后,采取有效、便捷的证据收集方法,收集能支持其主张的有力证据,是当事人的首要任务。

(一)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
商标诉讼中的绝大多数证据是由当事人自己收集的,这是民事诉讼的特点。商标所有人要证明侵权人的侵权事实成立,须有一定的与诉讼请求相对应的证据。从权利人要启动诉讼讲,也要有起码的认定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否则,影响诉讼的启动和继续深入进行。

1.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内容
当事人要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收集以下证据:


(1)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及权利范围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应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者。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应是被侵犯商标权的商标所有人,或商标的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等。

(2)证明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及危害程度的证据。这是商标权侵权诉讼关键的证据之一,也是较难收集的证据。目的是通过取证,让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商标权侵权行为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在法庭上“再现”侵权之事实。

(3)证明侵权人身份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该被告须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对被诉的侵权企业(或个人)真实的全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等等,都须完整和准确地证实,并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4)证明侵权行为地的证据。侵权行为地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证明侵权行为地的证据对认定侵权行为也起着证明或佐证的作用,侵权行为地分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当两者不一致时,就需要收集两地的证据。

(5)证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证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 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上 述两方面的证据,涉及到赔偿数额的确定。

(6)被侵权商标知名度或者受保护的记录证据,这些证据涉及被侵权商标是否具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

(7)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等其他方面的证据。

2.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要求

(1)迅速、及时。迅速、及时是对收集证据时间方面的要求。商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特定的物品、或者书证、证人证言等,离侵权案件发生时间越近,物品、书证 就容易查找,当事人或者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越清晰。相反,离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越远,有些证据收集的难度就会加大。因此,迅速、及时,是收集证据的首 要要求。
例如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河北信泰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人员迅速、及时收集了侵权证据,打赢了官司。
2002年中期,天津五矿出口中东叙利亚的电焊条突然遇到前所未有的窘境:2002年上半年还在处于增长态势的“MT-12”电焊条,7月份开始出口订单 数量锐减,8月出口量为零。叙利亚每年使用数千吨电焊条,其中绝大部分是天津五矿出口的“MT-12”电焊条产品。


一封国外来信捅破其中秘密——天津五矿在叙利亚的代理商向总部发出了紧急通报:“我非常紧急地请您关注一个来自中国的名叫河北信泰的公司,他们向您在叙利 亚的客户出口了仿造您公司‘MT-12’商标的电焊条商品,价格相差25%,当然质量很差。因为商标与包装都非常近似,叙利亚的客户非常困惑并因此误购了 他们的产品。”
情况紧急,天津五矿特别调查组紧急飞赴中东。在叙利亚,天津五矿调查人员了解到,阿拉伯人对中国的汉字辨识困难,对来自中国的电焊条商品主要看“MT- 12”商标,而这个假冒产品上打着“MJ-12”商标,包装箱与天津五矿的包装箱几乎一致,连MT-12电焊条生产厂家代号都是完全“克隆”的,别说叙利 亚人,就是当地的天津五矿代理商也几乎被蒙骗过去。包装箱上有英文和汉语拼音的模糊提示——“HEBEI CHINA” (中国.河北),“XINTAI”(信泰)。

根据在叙利亚调查,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紧急申请海关控制证据,天津海关接到天津五矿的申请和情报,在通关过程中严加布控。2002年12月14 日,天津海关接到一家名为河北信泰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报关单,申报出口叙利亚一批电焊条,数量155吨。天津海关当即开箱进行了例行检查,发现这批货物可 能涉及天津五矿备案的知识产权,遂向天津五矿下达了通知。天津五矿派员赶到新港,认定该货物正是在叙利亚兴风作浪的“李鬼”,立即向海关提出知识产权海关 保护的书面申请。
2003年1月29日,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3年3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原告天津五矿出示了十几份多达几十页证据,而被告河北信泰一份证据也没有拿出 来。原告义正词严,指责被告侵权造成原告2002年电焊条出口量较上年同期减少27%,蒙受经济损失一百多万元;被告明知理亏,请求原告“高抬贵手”,但 是却不承认构成侵权和以前曾有假冒产品出口的事实。

要彻底打败“李鬼”,让河北信泰服输,就要增加境外证据,这需要资金投入和时间。天津五矿当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2003年3月20日,伊拉克战争打响。叙利亚是伊拉克邻国,大批伊拉克难民涌入,叙利亚受战争影响,一些商家歇业了。正在这时,天津五矿境外取证也进行 到了紧要关头。天津五矿代理商不辞辛苦,与叙利亚律师奔走于市场捉“鬼”,搜寻河北信泰侵权证据,再拿到中国驻叙利亚大使馆去认证。假冒产品实物、照片、 客户书面证言,各类证据从叙利亚源源而来。国内取证也有新进展,法院从天津海关调档,查出河北信泰在2002年7月29日、10月12日先后向叙利亚出口 两批电焊条。天津五矿又对2001年和2002年出口叙利亚的合同、报关单进行了逐月对比,发现天津五矿2002年出口减少的电焊条,全集中在2002年 8月~12月,正是被告假冒产品溜出国门,搅乱了叙利亚的市场以后。


2003年6月27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信泰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河北信泰就其 使用‘MJ-12’商标侵犯天津五矿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仿冒天津五矿特有的包装装潢行为,向原告天津五矿表示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绝不再发生侵犯原告‘MT -12’、‘永久牌’(PERMANENT)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对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河北信泰当场向天津五矿给付了一定数额的赔偿金。⑧
(2)客观、全面。客观、全面是对收集证据内容方面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时,应当实事求是,尽可能收集原始的证据,凡是与 案件可能有意义的证据材料,应当一律收集,而不凭一时的主观判断取舍。对于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夸大或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制造假证据。
例如在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与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立邦漆”系列商标已在中国较广泛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交了以下7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共5份,分别为商标局第665336号商标注册证、第1044047号商标注册证、第1692156号商标注册证、第1692177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局备案通知书,证明原告拥有“立邦”字样不同的商标权以及该商标的使用范围。


第二组证据共6份,分别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批 准证书、苏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立邦涂料(重庆)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立时集团结构框架图,证明原告在中国投资的关联企业 的情况。


第三组证据共7份,分别为广告费发票、2001年“世界青年足球锦标赛”


特约广告发布合同、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广告发布业务合同、2001年四公司广告及市场推广费用表、路牌广告合同、武汉联合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单位及金额列表,证明立邦在中国的广告宣传情况,通过媒体宣传,使立邦在中国市场成为一个知名品牌。
第四组证据共2份,分别为立邦中国1998~2001年度审计报告、立邦中国1994~1997年度审计报告,证明立邦中国的销售量几年来呈递增态势,市场影响力很大,并逐年赢利。


第五组证据共4份,分别为199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证书、1997~1998年浙江购物首选品牌、1998年江苏“买得放心用得称心产品”称号、湖北省工商企业名优品牌组委会函,证明立邦品牌在广大消费者中已得到认同,成为一个名优品牌。


第六组证据共1份,1996年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设立武汉办事处。1998年7月17日立邦武汉办事处正式成立,1999年4月立邦漆武汉服务中心成立,证明原告在武汉地区市场进行营销。


第七组证据共2份,分别为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武汉立邦销售宣传单页,证明被告注册的企业字号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且被告的销售宣传单页及商品包装上均使用了立邦字样,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1.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客观条件是:
(1)证据可能灭失。如证据被毁损,从形体上消灭而不复存在。如证人病危可能死亡,则证人证言将不可能得到;物证正在腐烂、变质而不存在等情况。总之,这种灭失是不可逆转、难以弥补的。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指这种证据从形体上并未消失,但作为诉讼参加人和人民法院在失去良机未加保全的情况下,以后难以取得。如证人即将离境,轮船、航空器将离开我国国境而驶往中国法院难以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区域。


2.诉前证据保全的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也就是说,诉前证据保全,需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 请,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作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申请的利害 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当事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 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 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 明的对象;(四)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2)申请人提供担保。对于申请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里的担保可以是具体的财产担保,也可以是人的担保。
(3)诉前证据保全裁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人民法院一旦作出裁定进行保全,就必须立即开始执行。


证据保全的基本方法是固定、保存、确认各种证据。具体到各种证据则有具体的方法。如,对书证可以拍照、复印、复制;对物证可以由人民法院对物证进行勘验, 并制作勘验笔录,也可以绘图、拍照、录像,提取保存;对证人可以进行询问并制作证言笔录,也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对视听资料可以封存、复制、收卷保管。总 之不论何种有效方法,只要能达到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的原始状况,起到保全的效果即可。


(4)解除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 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 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 一并处理。”


如被告上海虹桥旅行社从原告上海新华旅游社有限公司挖来人才并带来经营信息,经原告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的电脑,虽然信息已被删除,但通过专家采用技术手段,从硬盘中恢复了该信息。此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13
(五)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十六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1.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限制在以下三种情形: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这种情形应当具有两个条件: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 的档案材料。对商标诉讼而言,主要是掌管企业登记、年检资料、商标注册资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海关保存的有关商标保护备案的相关资料。②这些档案材 料必须由法院出面依职权才能调取。由于上述单位受制于某些规定或内部规章制度等,除了司法机关,他们往往不公开由其保管的资料。故当事人在收集这些资料上 属于客观不能,从而只能求助于法院的帮助。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①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事项;③外 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中的秘密事项;⑦其他 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国家秘密的基础是国家安全与利益,因而国家秘密是公权,诉讼当事人一般无从知悉或者不能调查收集,因而只 能由法院经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调查收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前者 如生产工艺、配方、操作技巧等,后者如贸易联系、购销渠道、价格信息、市场行情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 款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了列举:“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 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由于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性,即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故诉讼当事人一般难以调查收集到这类材料,只 能申请拥有公权力的法院调查取证。


法律对于个人隐私也给予以较为周全的保护,原则上不受侵犯。但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该种个人隐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存在积极的作用,而诉讼当事人又无法获取这种证据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由于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商标诉讼证据收集的纷繁复杂,除了上述两项当事人不能收集证据的客 观原因外,还可能有许多不确定的客观原因,因此,本条设置了一个弹性条款,以求对当事人不能收集证据的客观原因的缺漏予以弥补。
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书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 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书面申请应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主体的范围。一般来说,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商标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于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上规定并无其他资格上的限制,只要是案件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即可。


(2)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形式。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主体是 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最终还是要归人申请方的证据体系,为了体现对当事人举证责任以及对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强化,追求当事人 举证上的程序公正,必须采用书面申请的方式。书面申请同时也是将法院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而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归人当事人证据体系的有效证明,是 维护和提高法院中立性和权威性的有效措施。

(3)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在申请书中载明以下事项:①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 所地等情况。②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本项中,当事人不仅应当指明所要调查的证据的形式,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还应当明确所要调查的证据的记载 内容。原则上,当事人的申请书中应当指明上述内容,但在当事人只知悉明确的调取线索,而无法知道该证据的具体形式及内容时,法院应当进行裁量,只要其理由 正当可信,即可准许。③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即以下三种 情形,一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④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必须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即该证 据与所要证明的对象以及在证明上的关联性,否则,即使该证据符合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条件,法院也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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